根據我國《契稅條例》的相關規定,購房納稅人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當地土地和契稅征收部門申請納稅申報,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相應的稅費。
房屋購置稅支出包括:
1,契稅
通常契稅繳納的計算方法是總房價的3%-5%,普通商品房稅費要減半,即1.5%-2.5%。(由於各地區稅率不同,僅供參考);
2.印花稅
壹般為總房價的0.05%;
3.基金
(1)房屋維修基金,其繳納比例為房屋總價的2%-3%,大部分地區為2%;
(2)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其繳納金額應按實際面積計算,壹般為壹平方米2元左右;
4.費用
(1)交易費,壹般為總房款的0.5%,通常由買賣雙方支付;
(2)《房屋所有權證》費用因各地區收費情況不同,應因地制宜確定,但壹般不會超過100元;
(3)土地使用權證費用因各地區收費情況不同,應因地制宜確定,但壹般不會超過100元。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繳納了購房稅,必須在簽訂合同後10天內繳納購房稅。因為繳納購房稅需要契稅征收部門申報核實。所以房屋購置稅必須在審核前購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至5%。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確定不同的稅率。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出售,房屋的出售,為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和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等土地、房屋所有權的無償轉讓,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出售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與調劑價格的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核定。
第五條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