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②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③ 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④ 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①、②、③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1)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包括:
① 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② 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③ 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④ 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⑤ 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⑥ 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⑦ 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2) 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①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② 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③ 體育、旅遊等項目;
④ 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⑤ 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⑥ 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3)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① 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② 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③ 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4) 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① 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② 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③ 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④ 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⑤ 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5)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範圍包括:
① 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② 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③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