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應通過科學的立法和制度建設來保證慈善組織運行的合法性、正規化和透明度;通過政府推動、民政牽頭、多個政府部門的支持和參與來形成慈善發展協調機制,並通過這種協調機制,讓那些慈善公益捐獻者享受到壹定的稅收減免或政策優惠,以此鼓勵大家積極參與公益事業。同時要註重選好慈善項目,通過打造慈善品牌,樹立社會威信。
其次是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善款和慈善物資的使用必須要在行之有效的監督下進行。慈善組織既要加強行業自律,同時還要建立起壹套內部監督機制。而作為政府,也應在其外部建立起壹套由相關部門、企事業法人及自然人參加的監督機制,以保證慈善組織運行的高效和廉潔,促進其社會公信力的提高。
第三是建立健全宣傳機制。宣傳應分為兩個方面,壹是要對熱心公益事業的組織、單位和個人進行宣揚表彰,增強其自豪感,形成良好的輿論導向;二是要加強慈善組織的自身宣傳,要向社會介紹自己的工作,公布善款使用情況等。據報道,在加拿大,慈善組織“必須按照規定公布自己的財物收支和經營狀況”,而公眾也“有權取得這類組織的報表”。國家民政部副部長姜力曾講過,“公開透明是公眾對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組織的基本要求。”慈善機構作為壹種公益組織,應該努力去滿足公眾的這壹基本要求,這也是提高公信力的關鍵之所在。
總之,只有公信力提高了,才能贏得更多公眾的理解、支持和參與,才能使勸募行為更具說服力,才能匯聚起更多的善款和捐贈物資,才能使慈善事業的生命力更加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