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
(二)特定非金融機構備付金;
(三)封閉貸款專用賬戶(在封閉貸款未結清期間);
(四)商業匯票保證金;
(五)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存款保險基金;
(六)黨、團費賬戶和工會經費集中戶;
(七)社會保險基金;
(八)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九)住房公積金和職工集資建房賬戶資金;
(十)人民法院開立的執行賬戶;
(十壹)軍隊、武警部隊壹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賬戶的存款;
(十二)金融機構質押給中國人民銀行的債券、股票、貸款;
(十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銀行間市場交易組織機構、銀行間市場集中清算機構、銀行間市場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同意設立的黃金交易組織機構和結算機構等依法按照業務規則收取並存放於專門清算交收賬戶內的特定股票、債券、票據、貴金屬等有價憑證、資產和資金,以及按照業務規則要求金融機構等登記托管結算參與人、清算參與人、投資者或者發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結算完成之前的保證金、清算基金、回購質押券、價差擔保物、履約擔保物等擔保物,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
(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規定不得凍結的賬戶和款項。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或者車輛、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的,可以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並采取必要保值保管措施。
第二十壹條對以公益為目的的教育、醫療、衛生以及社會福利機構等場所、設施,保障性住房,原則上不得查封。確有必要查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二條查封土地、房屋以外的其他涉案不動產的,參照本規定辦理。查封***有財產、擔保財產以及其他特殊財物的,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凍結涉案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
第二十四條在偵查工作中需要凍結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明確凍結財產的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凍結數額、凍結期限、凍結範圍以及是否及於孳息等事項,送交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郵政部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公司登記機關和銀行間市場交易組織機構、銀行間市場集中清算機構、銀行間市場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同意設立的黃金交易組織機構和結算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應當在相關通知書回執中註明辦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有關單位接到公安機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對涉案財物予以凍結,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推諉拖延,不得泄露有關信息。有關單位辦理完畢凍結手續後,在當事人查詢時可以予以告知。
第二十六條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或者投資權益等其他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作出原凍結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對重大、復雜案件,經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的期限可以為壹年。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應當經作出原凍結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凍結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凍手續的,凍結自動解除。
第二十七條凍結涉案賬戶的款項數額,應當與涉案金額相當。不得超出涉案金額範圍凍結款項。
第二十八條凍結股權的,應當經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上市公司股權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在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中載明公司名稱、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凍結數額或者股份等與登記事項有關的內容。凍結股權期限為六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