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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轄區內的下列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

(三)股份制企業;

(四)股份合作企業;

(五)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企業及其中方員工;

(6)私營企業;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企業。第三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四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逐步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建立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調劑制度。調節基金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遵循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互助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基本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立的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農墾和森工系統(不含伊春林業局和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社會統籌的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壹)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業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第十條企業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在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負擔過重的城市和地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確需超過20%的,經市人民政府(行署)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壹次性支付相當於其退休人員10年基本養老金的金額。第十二條職工應當按照本人月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壹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確定,最高不超過8%。

職工月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出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月繳費工資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職工退休、辭職後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三條企業和職工應當以貨幣形式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第十四條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存入銀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者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第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級財政部門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和工會的監督。第十七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依法檢查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時,被檢查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或者隱瞞。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公務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