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將企業事業單位的存款賬戶分為四類,即基本存款賬戶、壹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壹)基本存款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企業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壹個企業只能開立壹個基本存款賬戶,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必須以基本存款賬戶的開立為前提,憑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辦理相關手續,並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進行相應登記。
(二)壹般存款賬戶
壹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壹般存款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三)臨時存款賬戶
臨時存款賬戶是企業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臨時存款賬戶主要時機構以及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該賬戶按規定可以支取現金,最長得超過兩年。
(四)專用存款賬戶
專用存款賬戶是企業對特定用途的資金,由存款人向開戶行出具相應證明賬戶。如企業的社保基金賬戶、住房公積金賬戶都屬於該類賬戶。
壹般企事業單位只能選擇壹家銀行的壹個營業機構開立壹個基本存款賬戶,主要用於辦理日常的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資金等現金的支取,只有通過該賬戶辦理。企事業單位可在其他銀行的壹個營業機構開立壹個壹般存款賬戶,該賬戶可辦理轉賬結算和存入現金,但不能支取現金。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如企業異地產品展銷、臨時性采購資金等。專用存款賬戶是企事業單位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賬戶,如基本建設項目專項資金、農副產品資金等,企事業單位的銷售貨款不得轉入專用存款賬戶。
為了加強對基本存款賬戶的管理,企事業單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要實行開戶許可制度,必須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辦理,企事業單位不得為還貸、還債和套取現金而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出租、出借賬戶;不得違反規定在異地存款和貸款而開立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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