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議約定的本金不受損失及保證固定收益內容屬於“保底條款”。
固定投資回報的約定也就是保底條款約定,保底條款常見於投資人為回避風險無條件獲取固定收益,因而在資金,財產管理權、管理權上設立固定回報義務。其主要約定形式為,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息最低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和損害填補承諾等,實際上是私法領域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
但我國現行法律2014年的《證券法》第144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以及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中明確提出聯營中保底條款的概念、性質、效力。
其對效力的意見為無效,而認為無效的理由有二,壹是認為聯營中保底條款違背聯營的本質,聯營應應當***擔風險,***負盈虧;二是認為聯營中的保底條款的存在,是借聯營之名,行借貸之實,違反了企業間不得拆借資金的金融法規。
此次《民法典》將“公序良俗”原則明確提出,將不違背公序良俗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彌補了法律規定的不足。
法律、行政法規不可能涵蓋現實生活中全部的民事法律行為,哪些表面上沒有違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但實質上損害了全體人民的***同利益,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違背善良習俗的行為,通過公序良俗對法律行為的效力進行必要的控制,有利於維護社會公***秩序和公***道德。
商業活動中,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金融機構為委托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托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利益,這是壹種正常的投資活動。
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也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