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未在本機構就業的,其執業證書將被協會註銷;再次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從業人員取得執業證書後辭職或者未被原職業介紹機構聘用,或者因其他原因與原職業介紹機構解除勞動合同的,原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在上述情況發生後10日內向協會報告,協會將對該從業人員的執業登記進行變更。
已取得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變更從業機構的,新的從業機構應當在上述情況發生後十日內向協會報告,協會將變更該從業人員的執業登記。
第十五條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對外證券業務。
第十六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有關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受到聘用機構處罰的,聘用機構應當在處罰後十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十七條協會、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進行後續職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
第十八條協會根據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資格考試辦法、考試大綱、執業證書管理辦法和執業行為準則等。,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十九條協會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資質管理數據庫,進行資質公示和執業註冊管理。
擴展數據:
根據《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十壹條機構應當指定資格管理員負責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資格管理員應向協會備案,並代表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壹)使用協會的執業證書管理系統,管理本機構的系統用戶;
(二)組織實施本機構執業證書的申請工作;
(三)負責對機構執業證書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四)根據協會的部署組織實施本機構的年度檢查工作;
(五)協助協會的檢查和調查;
(六)負責事業單位員工的檔案工作;
(七)向本機構工作人員提供相關咨詢;
(八)保持與協會的日常聯系。
機構更換資格管理人應向協會備案。資質管理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自律組織或者監管部門獎勵、處罰或者處分,或者離開所在機構的,所在機構應當於每月5日前將上述情況向協會備案。
第十三條從業人員從其他證券業務崗位轉為從事證券投資咨詢、證券資信評估業務崗位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從業人員連續三年未在機構從事證券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被市場禁入、因違法違紀被機構開除、違反職業道德的,由協會註銷其執業證書。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妥善保管申請人的書面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從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協會或者其認可的單位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受到行政處罰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強制培訓。
第十八條協會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數據庫,並通過互聯網站公布取得資格的從業人員。
第十九條協會應當建立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數據庫,實行分級管理,供機構查詢或者應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每月10前,協會將通過其互聯網站公布上月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執業證書年檢情況以及執業證書被註銷、吊銷和暫停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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