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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證券市場調節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繁榮和穩定我市證券市場,維護股票市場的健康運作,經市證券市場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建立深圳市證券市場調節基金(以下簡稱調節基金)。為了管理好這項基金,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調節基金性質

建立調節基金,是了為在股票市場劇烈波動的非常時期,平抑股價,防止大起大落,促進股票市場健康發展。調節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由調節基金管理小組負責管理和使用。調節基金投資者享有所有權並分擔風險和收益。第三條 調節基金的來源

壹、證券交易時依率征收的印花稅。

二、經批準上市的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扣除票面值後)中提取5-10%,現價段暫按5%執行。

三、調節基金專戶儲存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經市政府或市證券市場領導小組批準撥入的其他資金。第四條 調節基金的籌集辦法

壹、屬印花稅投入的,由稅務部門對證券交易的印花稅作單項統計,每月終後五天內報財政局,財政局按征收數額直接劃撥調節基金專戶。

二、屬上市公司溢價發行中投入的,由總承銷商按批準比例計提,直接劃撥調節基金專戶。

三、屬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資金撥入的由財政局根據有關資料作增加調節基金的帳務處理。第五條 調節基金的管理

為了管好用好調節基金,由市財政局、市體改委、市監察局三家各派代表組成調節基金管理小組,負責全面監督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由市財政局設立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指定專人辦理具體業務。並定期向市證券市場領導小組報告財務情況。第六條 調節基金的使用

當股票市場出現不正常的波動時,由市證券交易所牽頭的專家小組提出介入的書面建議,由調節基金管理小組提出具體介入報告,經市證券市場領導小組正副組長簽字後,財政局按批準內容和金額辦理具體業務。第七條 調節基金的運作

壹、調節基金進出交易市場時,由財政局委托證券商代理。

二、代理證券商按財政局委托的交易證券種類、價格、數量及時辦理進出手續。

三、代理商應代保管所購入的證券,並對有關交易情況嚴格保密。第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局負責解釋。第九條 本辦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