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文件等工作;承擔機關文稿起草、督查督辦、信息、宣傳、新聞、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人事教育司。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金融系統幹部隊伍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金融系統教育培訓計劃。
(3)預算處(清理規範津貼補貼辦公室)。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省級年度預算草案,辦理追加預算事宜;承辦省級部門預算的審查、批準和調整;承擔省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和項目庫管理;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和評估體系;辦理中央對我省的轉移支付;編制全省年度預算草案;負責代表地方政府管理中央政府發債資金,負責政府債務的統計和決算;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提出設區市以下財政預算管理的指導意見;承擔工商、地稅、質監、公安交警、公路交警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部門預算相關工作。,並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的執行、分析和監督;負責審查和批準歸口管理部門的決算草案。
(四)市、縣財政部門。
制定省對所轄市、縣的財政管理體制;制定地方轉移支付制度並組織實施;辦理省對市及直屬縣的退稅及年終系統結算;對設區市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提出指導性意見。
(5)國庫。
組織預算執行、分析和預測;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和政府會計制度;組織制定全省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的賬目、決算和總會計;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相關工作。
(6)金融監管辦公室。
制定金融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律政策的執行,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相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反映財務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對財政部門內部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7)行政法律部。
承擔省政法部門預算相關工作,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的執行、分析和監督;負責審批歸口管理部門的決算草案;制定行政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服裝的管理工作。
(8)教育文化司。
承擔省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的執行、分析和監督;負責審批歸口管理部門的決算草案;制定壹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和新聞出版電影行業財務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經費;承擔省屬國有文化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
(9)社會保障部門。
承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專項資金(資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的執行、分析和監督;負責審批歸口管理部門的決算草案;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省級財政和社會保障、就業和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方面制定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監督;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查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10)農業部。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省級層面,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的執行、分析和監督;負責審批歸口管理部門的決算草案;制定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行業、事業單位、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
制定農村和農業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農民直接補貼資金的財務監督、檢查和落實;指導村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參與農民負擔監測和減輕農民負擔的實施。
(十壹)經濟建設司。
承辦省發展改革、交通運輸、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糧食等部門預算。,並負責專項資金(基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的執行、分析和監督;負責審批歸口管理部門的決算草案;參與制定省級建設投資的相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相關政策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12)外事處(省對外經濟貿易交流辦公室)。
承擔省級外事、商務部門預算相關工作,負責專項資金(基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的執行、分析和監督;負責審批歸口管理部門的決算草案;擬訂本省有關涉外金融政策和制度;承辦國際金融組織對外談判、轉貸(捐贈)和還貸(捐贈),監督資金使用;負責全省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對外金融交流具體工作,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和方案,承擔相關協調、聯絡和咨詢工作。
(13)企業部。
承擔省級國有資產部門預算、工業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等相關工作。,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的執行、分析和監督;負責審批歸口管理部門的決算草案;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工作;制定地方企業財務制度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14)金融服務部。
承擔地方財政部門預算相關工作,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的執行、分析和監督;負責審查和批準歸口管理部門的決算草案。制定全省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款(贈款)。
(15)辦公廳。
分析和預測全省經濟形勢,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相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住房改革的預算資金;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的稅收政策;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彩票管理的相關工作。
(16)預算績效管理辦公室。
研究提出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和方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省級部門的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負責組織和監督省級部門預算執行情況;負責省級財政支出(含省級財政對市縣的補助)重點項目的績效評價,提出績效問責和獎懲建議;負責績效評估信息管理;指導市縣預算績效管理。
(17)會計室。
組織實施全國統壹的會計準則體系、內部控制規範和註冊會計師行業規章制度;管理會計資格;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負責審批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分立、合並、變更、終止和註銷;組織實施國家會計信息化標準。
(18)法律事務所。
組織制定全省財政稅收立法計劃,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審查地方性法規草案中關於財政稅收的規定,監督檢查財政稅收法規的實施;承擔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工作;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19)稅務管理部門。
組織起草稅收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其實施細則;研究提出稅收政策調整方案;開展稅源調查和分析;研究提出中央和地方稅收政策授權稅目、稅率的調整、減免等重大問題的建議;監管地方政府承擔的出口退稅事務;監督檢查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十)機關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處(省公務用車編制管理辦公室)。
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監督檢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負責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承擔省屬國有文化企業的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設置和管理。
河北省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負責起草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導和推進改革工作。承擔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部。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