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未成年居民包括各類學生因意外傷害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超過60元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90%,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元。壹個醫療年度只支付壹次門診自付額。
2、參保人員在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三級醫院(含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70%,二級醫院60%,壹級醫院50%。
3、參保人員患特殊疾病需要連續治療或長期用藥的,門診醫療費用按規定限額標準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計入最高支付限額。
4、普通學生、未成年人和大學生意外門診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政策範圍內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計入最高支付限額。
長沙醫療保險報銷條件如下:
1.申請人已辦理參保手續,並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2、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3、參保人員在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先行支付現金,並保存相關單據和資料。
長沙市城鄉居民醫保報銷流程如下:
1,參保居民應在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的醫療機構就醫。
2.參保居民在協議管理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完成後,只需按政策支付個人自付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統籌支付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與協議管理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綜上所述,長沙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保障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具體來說,保障範圍包括基本醫療費用、門診費用、住院費用和特殊疾病費用。基本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床位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保基本、廣覆蓋、可持續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