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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於炒股或買賣基金的資金如何核算?

問我公司開立專用賬戶,用來炒股與買賣基金本準則第三十條:“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因此,您不能將開戶手續費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而是記入投資收益借方。  2.將款項匯入此專用賬戶時,此時還未買股票: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銀行存款  購買股票或基金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3.劃分標準主要是管理者持有的目的及該資產在活躍市場上有沒有報價等因素。根據本準則第九條:“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l)取得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2)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壹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3)屬於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對於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投資,以及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壹壹長期股權投資》,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核算。  貴公司購買的股票與基金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