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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的給付標準壹般為

法律分析:

醫中救助是指在貧困救助對象疾病診斷和利用醫療服務的過程中根據患者疾病負擔予以壹定額度或比例的救助。救助形式可以是醫療救助部門(民政部)現金補償,也可以是醫療機構對醫療服務費用的壹定額度或比例予以先期墊付,民政部門再與醫療機構核算補償。民政部門對醫療機構實施補償屬於間接救助類型,雖然其補償時間通常在醫療服務完成之後(壹般按月或按季度補償),但是就醫療救助對象而言,是免除部分費用後直接得到醫療服務,對他們的補償在醫療服務實施過程中就得以實現。隨著我國各項醫療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資助貧困居民參加相應醫療保險,並在保險給付過程中進行二次救助成為我國今後醫療救助制度的發展趨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由用人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