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如果社區居民想按靈活就業參加社會保險,可以。以下是蘇州的相關政策,其他城市也差不多。請參考:
蘇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各有關單位:
根據《蘇州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和《蘇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我們制定了《蘇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5年3月11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險制度,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勞動者自主創業的要求,保障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醫療等基本社會保障需求,保障參保職工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的順利接續,根據《蘇州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和《蘇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以下簡稱退休年齡)的個體戶、自由職業者,以及從事非全日制、臨時性、彈性工作的個體戶或者非正規就業人員。
外地戶籍居民中,198年6月30日前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或198年7月以後,繳費年限15年以上(含15年)
第三條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在同壹社會保險統籌地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全部由個人負擔,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委托銀行等社會服務機構按月代扣代繳。
第四條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每年調整壹次,由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定,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公布。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可以設置多個繳費基數檔次,由靈活就業人員自主選擇,按照城鎮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之和繳納;醫療保險規定了統壹的繳費基數,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總和繳費,同時向社會基金繳納大額醫療費用。
第五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業務工作,各級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負責日常管理。上述兩個機構應設立專門窗口,方便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保相關手續。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六條社保機構應當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核算方法按照《蘇州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執行,按照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保期間記錄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計入個人繳費部分。
第七條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施前,靈活就業人員可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視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本市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後的實際繳費年限與靈活就業人員在靈活就業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八條靈活就業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從事有償勞動,但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必須按規定繳納。1991結束前的靈活就業人員,從1992 1開始發放;0992年65438+65438+10月1後的靈活就業,從靈活就業當月起發放;已領取《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的,領取《手冊》後中斷的時間可按規定支付;原農村戶口人員可從2003年4月(蘇州市戶口登記暫行辦法實施當月)開始補繳。
1992 65438+10月1後,戶口遷入本市的靈活就業人員,從戶口遷入當月開始補繳。遷入時,預計達到退休年齡時,在本市實際繳費不超過5年。辦理首保手續時,需要同時辦理補繳缺失年限的手續。
第九條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額按照補充基數乘以補充比例並計收利息計算。補充基數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市歷年職工平均工資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綜合確定。補充比例按照企業和職工年度繳費之和執行,利率按照同期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執行。
第十條靈活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符合條件的,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享受按月或壹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壹條靈活就業人員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前參加工作並保留原固定身份的女職工,仍按《蘇州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2.靈活就業前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種,累計實際工作時間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因未從事有償勞動,確實無力繳納,經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認定,未從事有償勞動或者未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不計算在內。
符合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合計15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含1、1年7月30日後補繳的人員),2008年6月30日前達到退休年齡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合計10。達到退休年齡前,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5年。
第十二條靈活就業人員未達到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項規定的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符合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條件的,可以按月支付生活費。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項規定的退休年齡或未達到退休年齡,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本條第二、三項條件的,按規定發給壹次性撫恤金,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第十三條靈活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前,經本人申請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自退休年齡起延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時間5年,延長期間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不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執行。
第十四條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出國定居、死亡及退休後的其他相關養老保險待遇,按城鎮企業參保職工和退休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所有參加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按照《蘇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規定記入。
第十六條首次參加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足額繳費後的次月享受門診醫療保險待遇;連續正常繳費6個月後,從第7個月起享受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的相關待遇。
第十七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後中斷繳費的,從次月起凍結其《社會保險卡》,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暫停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
中斷繳費後3個月內恢復繳費並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次月起可恢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恢復繳費時不繳納中斷繳費期間的醫療保險費,或者中斷繳費滿3個月後重新繳費,從次月起恢復門診醫療保險待遇,連續正常繳費滿6個月後,從第7個月起恢復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的相關待遇。
第十八條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可以補繳中斷的繳費時間。首次參加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最早可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全面實施的當月(含市區2002年7月)補齊。
第十九條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補充額按補充基數乘以補充比例並計收利息計算,其中補充基數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市歷年職工平均工資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綜合確定。 且補充比例按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之和執行,同時繳納大額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基金。
第二十條靈活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除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外,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自負部分還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受50%的醫療補助,但累計最高不得超過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的4倍。
第二十壹條靈活就業人員原參加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與靈活就業期間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在當地全面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當月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視為同壹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當地全面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當月(市區為2002年7月)以後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僅指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第二十二條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達到退休年齡時,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男性為30年,女性為25年,2007年6月30日前達到退休年齡的,實際繳費年限為5年;2007年7月1後達到退休年齡的,實際繳費年限在5年的基礎上增加1年;2011年7月以後達到退休年齡的,實際繳費年限必須為10年。
第二十三條靈活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經批準符合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但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不足的,在辦理退休手續時,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8%的比例壹次性補足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個人賬戶不再補足。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終止醫療保險關系,將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實際余額退還給本人。
第二十四條同時參加養老和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達到退休年齡後,經批準延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5年的,醫療保險繳費同時延長,延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按照當地同期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繳納。
第二十五條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按照《蘇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章業務處理
第二十六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或醫療保險前,須先到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辦理檔案托管手續,由檔案托管部門按照參保職工繳費年限審批程序,核定原繳費年限。
第二十七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醫療保險證、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表、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勞動保障經辦機構手冊,直至市、區社保經辦機構為靈活就業人員辦理登記手續。為了規範管理,靈活就業人員的登記地和檔案保管地必須壹致。
第二十八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由委托蘇州市商業銀行代為繳納,按月代扣代繳。靈活就業人員憑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登記證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在市商業銀行營業網點開立個人儲蓄存折賬戶,簽訂代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費的委托書(協議),並確保每月25日前通過市商業銀行任壹網點將當月應繳納的金額存入存折賬戶。
第二十九條市區首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由本人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到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購買;《職工醫療保險證》和《職工醫療保險病歷》由本人在辦理檔案保管手續時向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購買;社會保險卡(IC卡)由市商業銀行代開和制作。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在辦理委托手續時即可購買,7個工作日後憑職工醫保卡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在同壹商業銀行網點領取。
第三十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18繳費檔次。基本養老保險各檔次的月繳費基數、金額和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金額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定後,每年3月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公布,經市商業銀行調整後於3月26日執行。
第三十壹條城市商業銀行應當從接受委托的當月起,按月扣收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醫療保險費,每月扣收截止日期為25日。同時,將參加養老、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與其個人儲蓄存折賬戶合並,由市商業銀行先扣醫療保險費,再扣基本養老保險費。
因存款金額不足以支付應付金額,當月25日前由城市商業銀行代扣未成功,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將中斷當月支付,城市商業銀行從存款充足的當月起繼續代扣。
第三十二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在中斷繳費期間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或醫療保險費的,由本人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或職工醫保卡到市商業銀行網點申請,即時壹次性足額存入,市商業銀行實時代扣並支付至賬戶。
第三十三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補繳額按以下辦法確定:2004年6月1992至3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醫療保險費的,以2003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即1205元)為月補繳基數,從2004年4月起按規定計收利息,以後繳納上年度全市職工2004年4月以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費的,在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檔次中自主選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執行,自繳費之日起按規定計收利息,到賬後按實際繳費基數記入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其他補充規定按照本辦法第八、九、十八、十九條執行。
第三十四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因不從事有償勞動等原因確實無力繳納養老或醫療保險費,要求暫停代扣代繳的,須於當月25日前到城市商業銀行網點辦理暫停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手續,城市商業銀行自當月起停止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同時暫停該險種的委托代扣協議。今後如需按靈活就業辦法繳納社保費用,需到城商行網點重新辦理委托代扣手續。
第三十五條靈活就業人員在市區範圍內再就業的,由用人單位在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後,到原參保登記地的市或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與市商業銀行的委托代扣協議自動終止。
轉入當月仍需按靈活就業方式繳費的,本人可在辦理轉入手續前向城市商業銀行網點申請即時代扣當月繳費並實時到賬。
第三十六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或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由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檔案保管部門按退休審批程序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退休、養老、醫療保險待遇審批手續。
因失業或不從事有償勞動而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失業期間經城鎮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或蘇州市失業人員失業時間證明;否則,中斷期間必須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才能辦理養老待遇審批手續。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或者醫療保險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在辦理養老或醫療保險退休待遇審批手續時,必須壹次性補足,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養老或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七條靈活就業人員經批準退休並按月領取養老金(或生活費)的,每月6月5438+05日基本養老金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社會化發放,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由社會基金代扣代繳。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檔案保管部門將其人事檔案移交給市區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服務中心,其居住的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
第三十八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市勞動保障局批準達到退休年齡的,應及時到市、區社保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並在達到退休年齡前到市商業銀行網點重新簽訂委托代扣協議延長繳費年限。
第三十九條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在城鎮統籌範圍外再就業,或已參軍、升學、被判刑或被勞教、出國定居、死亡等情形的。,由其檔案有保管權的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到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封存、清算、申請、終止手續,與市商業銀行的委托代扣協議即行自動終止。
第四十條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語音電話、互聯網、電子觸摸屏等載體,為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提供多渠道查詢方式,方便其了解和查詢繳費情況。靈活就業參保人員也可在每年10-12期間到原參保登記的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打印上壹個計息年度(上年7月至當年6月)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2005年4月6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2005年3月底前按原個體戶辦法參加養老、醫療保險的,從2005年4月1起按此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縣級市可根據本辦法和各市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