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職工醫療保險普通門診費用統籌保障機制。
(2)待遇支付可適當向退休人員傾斜。
(3)同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
(4)逐步擴大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由統籌基金支付的範圍(5)逐步從疾病保障向費用保障過渡。
2.完善個人賬戶錄入方式(1),科學合理確定個人賬戶錄入方式和錄入水平。職工個人賬戶納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納入標準原則上控制在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統籌基金;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原則上由統籌基金按定額撥付,撥付金額按本意見逐步調整為統籌地區實施改革當年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2%左右。
(2)提高參保人員門診待遇。個人賬戶的具體比例或標準由省級醫療保險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上述原則,指導統籌地區並結合當地實際研究確定。調整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結構後,增加的統籌基金主要用於門診經濟保障和提高參保人員門診待遇。
3.規範個人賬戶範圍。
(1)個人賬戶用於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可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個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發生的費用。探索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個人賬戶。
(2)完善個人賬戶使用管理辦法,做好收支信息統計。
4.加強監督管理。
(1)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
(2)嚴肅查處“掛床”住院、誘導住院等違法行為。
(3)指導定點醫療機構提供規範化診療服務。
(4)規範基層定點醫療機構的診療和轉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