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保補繳政策允許在最長斷繳兩年的情況下進行補繳。補繳的起始月份是從申請補繳的月份開始,向前推算兩年內的社保費用。個人或單位如果錯過了社保繳納的期限,可以在兩年的時間窗口內補齊未繳納的社保費用,以保障社會保險權益。補繳時,需提交相關的申請材料,並計算應補繳的金額。這樣的政策有助於減少因社保斷繳帶來的影響,確保參保人員能夠享受到社保福利。
社保的繳納規則:
1、社保繳納基數是根據個人上壹年度的平均月收入確定的;
2、社保繳納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保障需求制定;
3、社保繳納頻率通常為每月壹次,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同繳納;
4、社保繳納方式可以是通過銀行轉賬、現金支付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綜上所述,北京市的社保補繳政策允許個人或單位在最長斷繳兩年內,從申請補繳之月起向前推算,補齊未繳納的社保費用,並提交相應材料計算應補金額,以此減少斷繳影響,確保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北京市社會保險條例》
第十二條
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時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應當加收滯納金,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