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項目為什麽不能幹:F+EPC”是指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攬整個建設工程的融資、設計、采購、施工,也就是在EPC基礎上增加了壹項融資任務。這真是貼心的服務啊,是真正的“交鑰匙”,業主連前期籌資,準備啟動資金都不用幹了。其實吧,這種模式穿透來看,就是典型的BT項目,只是在2017年—2019年,基礎設施建設需求與政府財政收入不匹配、融資手段單壹的矛盾比較突出,但是BT又不能做了,又恰逢大力推廣EPC,所以大家就都理解成了,交鑰匙嘛,鑰匙到手再付錢咯。雖然大家都知道,還款來源是財政資金(比如納入預算、比如鎖定土地出讓收益),本質上還是政府債務的增加,但是至少從表面上看不是嘛,看破不說破,懂得都懂,對不?
但是,相繼出臺的壹系列政策,就讓政府投資項目玩不動“F+EPC”了,具體看以下幾條:
1.嚴禁地方政府以建設-移交(BT)方式舉債或以委托代建等名義變相舉債,嚴禁使用帶資承包方式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嚴禁拖欠工程款。《中***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意見》(中發〔2018〕27號)
為啥把名字寫得這麽全,因為這裏想扯開說壹下這個27號文。以前做政府投資項目,有壹個俗稱的增信“三件套”,政府承諾、財政擔保、人大決議,圍繞這個政府背書的“應收賬款”也帶動了很多相關的金融手段。它們為啥受市場歡迎?因為本質上都是政府信用背書為大家切實增強了安全感和獲得感。但27號文後就有所改變了,政府的債務受到了嚴格的總額控制和增量監管,政府也和平臺公司在新增債務上進行了切割,平臺公司新增投融資行為也不再有政府信用背書。
2.除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外債轉貸款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3.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來源。只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或運營任務,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以財政性、國有資產抵(質)押作為償債來源進行融資。
4.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參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以及參與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等各類基金時,不得承諾回購其他出資人的投資本金,承擔吉他出資人投資本金的損失,或者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最低收益。
5.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公益目的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