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編制期初資產負債表時,除按照本準則第五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需要追溯調整的項目外,其他項目不得追溯調整。
第五條首次執行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規定,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全額核銷尚未攤銷的股權投資余額,調整留存收益,並將核銷股權投資差額後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確認成本。
(2)除上述(1)外的其他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存在債權差額的,應當核銷該債權差額,調整留存收益,並將核銷債權差額後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確認成本;
股權投資存在借方差額的,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確認成本。
第六條有確鑿證據表明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可以按照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計量,並按照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七條在首次執行日,對於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且在該日之前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棄置費用,應當增加資產成本並確認相應負債;同時,應將應補的折舊(損耗)調整為留存收益。
第八條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計劃在首次執行日存在,且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中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確認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補償而產生的負債,並調整留存收益。
第九條企業年金基金運營形成的投資,應當在首個執行日以公允價值計量,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條可行權日在首次執行日或之後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65438號-0-股份支付》的規定調整留存收益,並相應增加首次執行日之前根據權益工具、其他方提供的服務以及應計入等待期的成本和費用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增加所有者權益或負債。
在第壹個執行日之前以股份為基礎支付的可行使權利不得追溯調整。
第十壹條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3-或有事項》的規定,確認符合將預計負債確認為負債條件的重組義務,並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所得稅》的規定,追溯調整首次執行日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並就影響金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三條除下列項目外,在首次執行日之前發生的企業合並不應進行追溯調整:
(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規定,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應當全額核銷原確認商譽的攤余價值,調整留存收益。
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屬於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的,將第壹個執行日的商譽攤余價值作為確認成本,不予攤銷。
(二)企業合並發生在首次執行日之前,合並合同或協議中未預計首次執行日的,根據未來事項的發生調整合並成本。
如果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且對合並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則應根據影響金額調整已確認商譽的賬面價值。
(三)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在首個執行日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發生減值的,以計提減值準備後的金額確認,並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四條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將金融資產(不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中規定的投資)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在首個執行日以公允價值計量,並根據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2)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從第壹個執行日起變更為實際利率法,在以後會計期間以攤余成本計量。
第十五條在首次執行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在首次執行日以公允價值計量,並對其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六條對於資產負債表中未確認或已按成本計量的衍生金融工具(套期工具除外),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公允價值計量,並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七條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將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從混合工具中剝離的,應當在首個執行日將其從混合工具中剝離並單獨處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難以合理確定的除外。
企業發行的含有負債和權益部分的非衍生金融工具,除負債部分的公允價值難以合理確定外,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在第壹個執行日將負債和權益部分分離。
第十八條在首次實施日,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應用條件的套期,原套期會計方法應當終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處理。
第十九條有再保險分出業務的企業,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的規定,確認相應的應作為資產分攤給再保險接受人的準備金,並調整各項準備金的賬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