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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交重復了可以退回嗎?

參保單位及個人原因造成的重復繳費,只退回重復時段個人繳費部分,不退單位繳費部分,重復時段單位繳費並入統籌基金;非參保單位及個人原因造成的重復繳費,退回全部繳費額,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

重復繳費的退回時段應根據職工的勞動關系判斷,無勞動關系的繳費予以退款。職工異地轉入基金與省直繳費歷史有重復的,退回異地轉入基金的個人繳費部分。

參保人員在兩地以上同時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接受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

轉入接受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壹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它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另外要註意的是,同壹時段不要在多地重復繳納社保費,以免給日後轉移帶來不便。

擴展資料:

個人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重復支付領取養老金的辦法:

1、現行國家政策不允許享受雙重、多重養老保險待遇,重復參保者必須選擇其中壹個參保地點,在達到另壹個參保地點的社會保障關系後,方可辦理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手續。妳只能在同壹時間在壹個地方註冊。

2、現行國家政策不允許享受雙重和多重養老保險待遇,保險人員履行繳費義務,符合每月養老保險規定的,只能在壹個地方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重復期內支付的養老保險年限不能累計。參保人可以選擇壹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其他關系同時給予明確,隨後還重復繳納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金額。

要參保人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反復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清退手續,由轉地清退,先辦好後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