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65438+2005年3月27日
(此作品公開發布)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第壹條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人員範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壹致。
第四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的職業年金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單位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代繳。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壹致。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的職業年金繳費比例。
第五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1)單位付款;
(2)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入;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條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個人繳費累計實賬。對於財政全額繳費的單位,單位根據單位提供的資料,通過記賬方式繳納費用,每年按照國家統壹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入賬;對於非財政全額出資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作,按實際收益計息。
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應當遵循審慎和分散風險的原則,確保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職業年金基金的具體投資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的收入,應當按照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八條工作人員變更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之轉移。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參軍、失業或新就業期間未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個人職業年金賬戶繼續由原管理機構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之轉移。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壹)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用於壹次性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按保險合同約定領取待遇並享有相應的繼承權;可以選擇按照本人退休對應的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同時享有繼承權。我選擇任何壹種收款方式後都不會改變。
(二)出國定居人員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壹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不符合上述領取職業年金條件之壹的,不得提前提取個人賬戶資金。
第十條職業年金相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壹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職業年金的經辦和管理。
第十二條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托合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托管。委托關系確定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三條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資產或者其他資產分開管理,確保職業年金財產的獨立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因執行本辦法產生的爭議,工作人員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交仲裁或申訴。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10、1起執行。現有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