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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

都包含在內的,下面是最新的寧波醫保的政策文件您可以看壹下。另外您可以去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裏面查詢以往的壹些政策文件和您目前的醫保信息,或者撥打12333詢問當地現行政策。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

甬人社發〔2013〕166號

關於調整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精神,加快醫療保障制度建設,進壹步提高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水平,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印發〈寧波市“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甬政發〔2012〕66號)、《關於印發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甬政發〔2010〕86號)文件,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

(壹)調整籌資標準

市區提高部分人員的籌資標準。

1.老年居民的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800元調整為2400元,其中個人繳費標準由500元調整為600元,財政補助由1300元調整為1800元;

2.非從業人員的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750元調整為1000元,其中個人繳費標準由550元調整為600元,財政補助由200元調整為400元;

3.嬰幼兒的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800元調整為900元,其中個人繳費標準由300元調整為400元,財政補助500元不變。

4.中小學學生和未入學未成年人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250元調整為300元,其中個人繳費標準不變,財政補助由150元調整為200元;

5.大學生繳費標準不變。

各縣市按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調整待遇標準

1.提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統籌基金支付住院醫療和和特殊病種治療的最高支付限額分別由20萬元提高到25萬元。

2.調整部分人員住院醫療待遇

將老年居民、非從業人員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別上調3個百分點,即:

老年居民和非從業人員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按年度累計計算,醫療費在起付標準以上至2萬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8%,個人承擔32%;2萬元以上4萬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3%,個人承擔27%;4萬元以上25萬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8%,個人承擔22%。

其中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礎上分別再上調5個百分點。

3.提高部分人員特殊病種治療項目醫療費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將老年居民和非從業人員特殊病種治療項目醫療費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提高3個百分點,調整後老年居民與非從業人員特殊病種治療項目醫療費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73%。

4.市區取消門診起付標準

市區取消原門診起付標準100元,即:參保人員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按年度累計計算,累計在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就醫的醫療機構級別,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三級醫療機構30%,社區衛生服務機構60%,其他醫療機構45%,其余由個人承擔。累計超過3000元的,超過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各縣市按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調整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關政策

(壹)調整個體工商戶參保人員享受醫保待遇時間

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體工商戶雇主及雇工),自地方稅務部門向其征繳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其它

(壹)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註射疫苗所發生的相關醫療費,自2012年醫保年度起由經辦機構和醫療機構按服務項目付費辦法結算。

(二)政策調整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居民醫保待遇政策的調整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城鎮醫療保險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寧波市財政局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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