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管委會決策、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第六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進行揭發、檢舉、控告。第二章 繳存第八條 管理中心應當在管委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指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管理中心審核後,再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第九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單位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第十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第十壹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超出本市上壹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500%以外部分的,不計入繳存基數。單位應在每年7月份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進行調整。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按照管委會擬訂,市人民政府審核,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繳存比例執行。第十二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及管理中心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由管理中心審核,經管委會批準,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按規定恢復繳存並補繳少繳部分。第十五條 職工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以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按照規定的繳存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第十六條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本息的,比照所欠職工工資優先的原則予以償還,繳入住房公積金專戶。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每年6月30日為住房公積金存款的結息日,結息後利息轉入本金。第十八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壹)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第三章 轉移與封存第十九條 單位合並、分立的,原單位應當自發生合並或者分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為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