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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可以轉讓嗎?

我們通常認為股權是可以轉讓的,因為《公司法》第72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前提條件很多,比如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書面通知,其他股東30日內未回復同意,不同意者購買,不購買者同意等等。簡而言之,給我們的信息是:無論如何,只要股東想轉讓股份,就沒有障礙。但第72條最後壹款讓人開始懷疑“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何正確理解法律賦予公司自由處理內部事務的權利?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眾多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但這些約定也有壹個總的前提,就是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法定原則。公司法的原則是意思自治,國家法律在公司的設立和運作上采取自治優先的原則。只要沒有超出基本的法律界限,當事人與股東之間的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這裏的公司章程還有其他規定,不能違背國家通過公司股權自由流動鼓勵經濟發展、促進市場主體活力的原則。因此,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嚴於公司法,也可以寬松壹些。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對此類事件的規定,就要尋找公司法的約束力。針對股權轉讓問題,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對外轉讓必須經其他全體股東同意”,這比《公司法》要嚴格得多;也可以規定“對外轉讓必須經其他1/4股東同意”,比公司法寬松很多;也可以約定“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等等。公司章程中的這些規定具有限制性,具有法律效力,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意圖,也符合有限公司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始終保持公司穩定和經營活力的要求。另壹方面,如果公司章程禁止股東對外轉讓其股份的權利,那麽當股東不想繼續參與股份時,公司的其他股東也不願意接受股份,勢必局限於人為制造公司僵局,股東權益得不到保障,會對公司或其他股東行使其他訴訟權利,容易導致公司經營不穩定。人造火山爆發前的結果是任何人都沒有預料到的。因此,立法本意也是著眼於公司經營的穩定發展,在公司章程中以協議方式禁止股東的合法權利是不現實的。綜上所述,公司章程可以限制但不禁止股東對外轉讓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