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機構在女性職工休產假期間會為當事人發放生育津貼,如果生育津貼低於員工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不夠的部分應該由企業補足。而生育保險的工資就是生育津貼,既然參加過生育保險,生育保險就是在女性職工生育子女期間才能體現其真正的作用,既然有生育津貼,在休產假期間也不需要公司再額外的支付工資了。只不過,職工可以享受到的產假天數並不壹定就是 90 天,難產或者生育雙胞胎的,產假都會適當延長。
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
1、生育津貼;
2、生育醫療待遇。
不同的生育津貼的補償標準:
1、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形式對單位予以補償。補償標準為:女職工妊娠 7 個月(含 7 個月)以上順產分娩或妊娠不足 7 個月早產的,享受 3 個月的生育津貼;難產及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妊娠 3 個月(含 3 個月)以上、 7 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 1 個半月的生育津貼;妊娠 3 個月以內因病理原因流產的,享受 1 個月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女職工產前或計劃生育手術前 12 個月的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
2、生育營養補貼與圍產保健補貼,凡符合享受國家規定 90 天(含 90 天)以上產假的生育女職工可享受生育營養補貼 300 元、圍產保健補貼 700 元。
3、壹次性生育補貼,原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後,在領取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時,可享受壹次性生育補貼:流產 400 元、順產 2400 元、難產和多胞胎生育 4000 元;對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險範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壹胎時,可享受 50 %的壹次性生育補貼。
4、生育津貼補償到單位,參保女職工產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獎金及福利費由單位照發。
5、計劃生育手術費,包括因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皮埋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結付範圍。
需要註意的是,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是不壹樣的:
1、生育津貼: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為員工承擔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社保機構。
2、產假工資:
員工休產假期間,企業為其發放的工資。為員工支付工資的主體是用人單位。
生育津貼≥產假工資,企業不用再為員工重復支付工資。
生育津貼綜上所述,而對於超過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未達到生育津貼領取標準、或者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員工是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產假工資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生育保險條例》第四條
凡應參加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統籌的單位,必須按時繳納生育保險金。對逾期不繳者,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日加收 2 %的滯納金(滯納金納入生育保險基金)。對弄虛作假,隱瞞少繳的單位,除追回款項外,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第五條
繳納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單位破產、關、停、並、轉時,應及時向社會保險機構辦理轉移或停保手續。單位繳納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確有實際困難的,應書面報社會保險機構,經批準後方可緩繳,但最多不能超過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