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固定收入。
從省高等級公路管理局收取的車輛通行費、省電力局收取的電力建設基金(地方分成部分)中提取3%。
(二)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固定收入。
1.從地市、縣收取的車輛通行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建設(城建)部門收取的市政設施配套費中提取3%;
2.從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市、縣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市、縣包括: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黑河市、伊春市、雞西市、富錦市、寧安市、尚誌市、鐵力市、穆棱市、同江市、東寧縣以及各行署、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防洪縣城、建制鎮。
(三)省與地市、縣水利建設基金***享收入。
從交通部門收取的公路運輸管理費、工商部門收取的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土地部門收取的征地管理費中,由省、地市、縣按各自分成數額的3%的提取。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分級籌集、分級管理,與其他水利投入資金配合使用。
(壹)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中央和地方***同負擔的跨流域、跨省際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跨國河流、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主要及重點江河的重點工程建設與維護、防汛抗洪設施維護、水毀工程修復;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除險加固;國家和省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水利建設前期工作費;防汛通訊及水文設施建設;其他經省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跨流域、跨地區的重點水利工程由省和地市縣***同負擔)。
(二)地市、縣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中央、省、地市***同負擔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小河流、湖泊治理;地市、縣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除險加固;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防洪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利工程維護;水利建設前期工作費;防汛設施建設;其他經行署、市、縣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分別納入省、地市、縣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各級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各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資金。其中,有於現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納入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由各級水利部門報送項目資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視水利建設基金收入情況撥付資金。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各級計劃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各級水利部門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支出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第六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第七條 省農墾總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建立本系統的水利建設基金,並報省財政廳、省計委、省水利廳備案。第八條 省財政廳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及財政部有關規定,制定我省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財務管理辦法。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利廳解釋。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