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票據是財政收支的合法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物價、稅務部門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全省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驗證、信息系統建設、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財政票據的領購、發放、核銷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第五條財政票據包括非稅收入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合並、增減財政票據種類,並及時予以公告。第六條非稅收入票據的種類和適用範圍:
(壹)非稅收入收據,適用於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彩票資金、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非稅收入開具的憑證。
(二)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適用於繳款人或執收單位將非稅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時開具的憑證。
(三)罰沒票據適用於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委托的有處罰權的征收機關在收繳罰款、罰金或者沒收財物時出具的憑證。
(四)捐贈票據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接受捐贈時出具的憑證。
(五)《公路橋梁隧道車輛通行費專用收據》適用於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非營利性公路橋梁隧道,向過往車輛收取通行費用於還貸時開具的憑證。第七條其他金融工具的種類和適用範圍:
(壹)社會團體會費收據適用於社會團體向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收取會費時出具的憑證。
(二)醫療票據,適用於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保險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取得收入或提供服務收取費用。
(3)往來結算票據適用於單位之間或單位內部發生暫收款、暫付款等往來結算業務時出具的憑證。
(四)社會保險費繳費憑證適用於征收社會保險基金時開具的憑證。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款憑證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財政補貼、公益事項籌集的資金、國家征收土地補償費、扶貧救災救濟資金、上級撥付的專項資金、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批準的征收項目時出具的憑證。
(六)房屋維修基金收據,適用於專戶管理銀行和售房單位收取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時出具的憑證。第八條使用財政票據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財政票據。各種財政票據、金融票據和稅務發票不得混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辦理代開財政票據業務。第九條金融票據由文字、圖案、印刷顏色、規格、編號、印鑒和防偽標誌組成。第十條財政票據復印件壹般包括出票人留存備查的存根聯、付款人收到的收款聯、收款單位作為記賬憑證的記賬聯、收款銀行留存的借貸聯。
特殊情況需要增減數量和用途的,由省財政部門統壹安排。第十壹條財政票據印刷企業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的規定確定。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按照財政票據印制合同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發布的《印制財政票據通知書》印制財政票據,並對財政票據印制、運輸、保管等各個環節的保密和安全負責。第十二條財政票據套印全國統壹的財政票據監制章,並實行專人負責票據監制章使用和管理的制度。
財務票據應使用中文印制,必要時可同時印制少數民族文字或英文。第十三條財政票據應當憑憑證購買,限時使用,並查驗舊票據和購買新票據。
使用財政票據的單位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使用其他財政票據的,可以由其所屬單位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