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金融業是壹個非常寬泛的概念。不僅下屬行業多,業務也復雜。甚至在金融行業,也存在隔行如隔山的現象。銀行、信托、基金、證券、保險、融資租賃、資產管理、汽車金融、互聯網金融……這麽多行業都屬於金融機構。這些金融機構中的壹部分,比如銀行,從事的是資產、負債和中間業務,靠債權利差賺錢。有的如證券、基金,從證券承銷、經紀業務、投資業務中獲利。有的如壽險、財險,主要以經濟保障業務為主。還有信托,受人之托,代客理財。即使在互聯網金融領域,也包括P2P、眾籌、第三方支付、網絡理財等細分行業。
金融產品雖然復雜,但無論怎麽變,都是不變的,因為金融業務永遠離不開三大基礎工具。本文將逐壹解讀金融業的“三大法寶”。
與實體經濟不同,金融行業是壹個非常特殊的行業,因為金融機構可以很少賺錢,甚至不賺錢,但是可以用別人的錢賺錢。這實際上是使用了壹個最基本的金融工具——金融杠桿。
“給我壹個支點,我可以撬起整個地球。”古希臘科學家阿基米德誇張地解釋了杠桿在物理學中的意義。相對於實物杠桿,金融機構的杠桿完全是虛擬的,但作用同樣巨大。金融機構用少量自有資金撬動更大規模的社會閑置資金,最終達到以小博大的目的。商業銀行是金融杠桿最典型的使用者。如果壹個企業的總資產是3萬億,所有者權益是3000億,那麽杠桿率(也叫杠桿倍數或權益乘數)就是10倍。也就是說,商業銀行用1個單位的自有資本撬動了10倍的社會總資本。在收益率不變的前提下,隨著資金總量的擴大,營業收入也在同比上升。最後,金融機構返還募集資金成本後可以獲得高額凈利潤。據杜邦分析,只要杠桿率上升,凈資產收益率就可能成倍增長。這也解釋了為什麽金融業能賺這麽多錢。
除了商業銀行,各類金融機構也巧妙地利用金融杠桿操作別人的錢來賺錢。互聯網金融中的PE、公募基金、融資租賃甚至P2P也不例外。
當然,財務杠桿加劇了風險,大大增加了資不抵債的可能性。因此,巴塞爾協議規定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充足率應保持在8%以上,這實際上意味著商業銀行的杠桿率不得高於12.5。
如果財務杠桿在空間上小而廣,那麽資金池就是時間上的錯配。通俗點說就是不斷往池子裏放水,同時不斷往池子下面排水,但同時池子裏總有足夠的水。投資人就像水管,借款人就像水管。池子裏的水量是金融機構的頭寸。
資金池模式直到今天都是有爭議的,因為資金池會帶來嚴重的流動性風險。所謂流動性風險,實際上是金融機構的資產和負債在期限上的錯配,導致自由現金流的短缺。極端情況下,金融機構會資不抵債,最終破產。這就是為什麽全世界商業銀行最怕聽到的詞是“跑”。
在流動性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資金池的優勢非常明顯。首先,金融機構可以利用時間差,將不同長度的負債投資於壹個固定期限的領域。其次,金融機構可以通過獲取閑置的低成本資金,結合投資結構來實現套利。同時,金融機構可以將應收賬款打包成小額現金池,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將長期資產轉化為短期現金流,提高資產流動性,實現風險報告。總結壹下,無論是保險、證券業的資產管理業務,還是商業銀行的存貸款、理財業務,都是資金池和金融杠桿在實戰中的應用。
關於資金池,必須指出的是,有壹類金融機構是被嚴格限制的,那就是P2P行業。銀監會已經明確提出P2P的“四條紅線”,其中壹條就是禁止搞資金池。P2P本質上是網絡借貸和信息的平臺,風險承受能力低。資金池壹旦動用,會帶來很多風險,不僅包括流動性風險,還有道德風險。從P2P公司跑路來看,無壹例外都采用資金池模式,即投資人把錢投在平臺上,然後公司決定借給誰。由於目前可投資的項目遠少於投資人,P2P平臺會利用資金池編造很多項目,從而實現其龐氏騙局。
也許妳會驚訝,不確定性不就是通常所說的風險嗎?但妳必須明白,風險不等於危險。在壹些金融家看來,風險可以帶來收益。其實個人投資買賣股票就是利用未來股價的不確定性賺錢,但目前很多散戶只是專註於在股價上漲時做多賺取資本利得。此外,不確定性在以下領域有更復雜、更深入的應用。
我們先來看看保險行業。保險合同又叫幸運合同,因為合同壹方付出的代價只是壹個機會。對於投保人來說,他可能獲得遠大於所交保險費的收益,但也可能沒有收益;對於保險人來說,他支付的保險費可能遠大於他收取的保險費,但他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費的責任。保險合同的這種僥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偶然發生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或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否發生是不確定的。如果壽險領域的實際風險發生率低於預期風險發生率,即實際死亡人數少於預期死亡人數時,給保險人帶來的盈余就是不良利潤。
其次是金融期權。金融期權作為壹種金融衍生品,將收益和損失的不確定性發揮到了極致。對於金融期權的買方來說,無論是看漲期權還是看跌期權,收益是無限的,損失是有限的。相反,期權的賣方收益有限,虧損無限。這也印證了金融期權本身屬於零和博弈的屬性。金融領域不確定性的另壹個名稱是期權。
最後,我們來看看被投資銀行家奉為經典的對賭協議。對賭協議通常是指投資方和轉讓方在達成並購協議時,就不確定的未來達成的協議。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者可以行使壹項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沒有出現,轉讓人將行使壹項權利。對賭協議實際上是投資方(通常是投行)要求轉讓方在未來因經營不善給投資方帶來損失的壹種補償。雖然投資者出於* * * *原則投資企業,但對賭協議本質上仍屬於投資者利用不確定性獲取收益。
以上三個案例並不能窮盡不確定性在金融領域的應用,只是簡單勾勒出壹個基本概念,即金融機構通過專業分析和技術考量,依靠最有利的不確定性來獲取利潤。
結論:無論金融業創造出多少新玩法,無論金融產品有多復雜,都是基於三種最基本的金融工具的組合和變異而設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