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能在保修期滿,物業公共* * *部位,* * *設施設備大修、更新、改造時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準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購買國債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外,不得挪作他用。
3、特殊用途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臨時借用相當於該物業壹個月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房屋需要大修或專項維修、更新的,可以提取施工合同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不得超過工程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賬戶中保留相當於壹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根據2008年2月1日起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公共維修資金由全體業主繳納,歸全體業主所有。壹般情況下,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統壹監管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公共維修基金移交給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物業維修基金專用賬戶,並將賬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賬戶是物業內業主繳納的全部維修資金。該賬戶只能用於維修基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同時,銀行為每個業主設立子賬戶,以顯示業主所有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留存情況。維修基金的使用和補充由業主大會決定。
維修資金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專門銀行查詢維修基金的交存情況,並在物業內部公布。
2.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上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維修基金的交存情況。
3.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結余情況。
4.單壹業主可憑維修基金發票到開戶銀行查詢其名下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留存情況。因拆遷造成財產損失的,業主可憑相關證明向銀行提取子賬戶內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