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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是多少?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政府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總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拆遷補償費、土地前期開發費和土地出讓收入。

土地出讓金作為政府性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滿時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用於續期的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按規定補足土地出讓價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實施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第四十八條征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補償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保障農村村民居住權和合法房屋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