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資本**:註冊資本需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壹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
2.**股東資格**:股東應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者,且有相應的資金實力和良好信譽。
3.**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需要有足夠數量的具備相關專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專業人員。他們應當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管理經驗。
4.**內部控制制度**:公司應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於風險控制、合規操作、防止利益沖突等。
5.**辦公場所和其他設施**:應具備適宜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業務及技術設施。
6.**合規經營和良好信譽**: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合規經營的記錄和良好的商業信譽,沒有嚴重的違法違規記錄。
7.**其他條件**:可能還需要滿足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業績、市場影響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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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三條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壹)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壹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