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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資金供應者提供投資的機會是什麽的基本功能

為資金供應者提供投資的機會是證券發行市場的基本功能。

壹.證券市場具有以下三個顯著特征:

1、證券市場是價值直接交換的場所。有價證券都是價值的直接代表,它們本質上是價值的壹種直接表現形式。雖然證券交易的對象是各種各樣的有價證券,但由於它們是價值的直接表現形式,所以證券市場本質上是價值的直接交換場所。

2.證券市場是財產權利直接交換的場所。證券市場上的交易對象是作為經濟權益憑證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它們本身是壹定量財產權利的代表,所以,代表著對壹定數額財產的所有權或債權以及相關的收益權。證券市場實際上是財產權利的直接交換場所。

3.證券市場是風險直接交換的場所。有價證券既是壹定收益權利的代表,同時也是壹定風險的代表。有價證券的交換在轉讓出壹定收益權的同時,也把該有價證券所特有的風險轉讓出去。所以,從風險的角度分析,證券市場也是風險的直接交換場所。

壹.證券交易的方式有哪些

1.集中競價。

競價交易,是多個買主與賣主之間,出價最低的賣主與進價最高的買主達成交易。公開的集中競價,則是所有有關購售該證券的買主和賣主集中在證券交易所內公開申報、競價交易,每當買賣雙方出價相吻合就構成壹筆買賣,交易依買賣組連續進行,每個買賣組形成不同的價格。有關集中競價交易的操作程序、成交辦法、交易單位、交易價格升降單位、交易的清算交割日期等項證券交易運作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2.價格優先。

是指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方進行買賣同種證券時,買方中出價最高者,應處在優先購買的地位;而賣方中出價最低者,應處在優先賣出的地位。

3.時間優先。

是指出價相同時,以最先出價者優先成交。

4.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面形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

證券交易的條件是指在證券市場上公開進行交易的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才能買賣。按照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定程序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2.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如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轉讓限定為3年之內不得轉讓。

3.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