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資模式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負責繳納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壹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具體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擴展資料:
其他國家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
1、傳統型: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雇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采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2、國家統籌型之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采取,最早為英國創設,如今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3、國家統籌型之蘇聯模式:是前蘇聯所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中國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4、強制儲蓄型之新加坡模式:新加坡模式是壹種公積金模式。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雇主***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
5、強制儲蓄型之智利模式:強調自我保障,也采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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