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進壹步完善本市大病醫療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區醫保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精神,為促進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的互補銜接,貫徹“先保險後救助”的原則, 並進壹步完善本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機制和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大病醫保”),現將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壹、大病醫療保險的對象是本市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
二、大病醫療保險費用分別由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三。2023年6月65438+10月1開始,重疾醫保起付標準為30404元。起付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北京市醫保局適時公布。
四、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超過大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納入大病醫療保險範圍。
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包括:
(壹)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
(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由個人按比例承擔的醫療費用;
(三)列入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應當由個人先行承擔的醫療費用;
(四)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內應當由個人預付的醫療費用;
(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按規定可納入報銷範圍的醫療費用和符合(三)、(四)項規定的醫療費用。
五、大病醫療保險實行“分段計算、累計支付”。個人自付費用起付標準以上(不含)累計在5萬元(含)以內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超過5萬元的個人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上不封頂。
六、對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生活困難補助對象、城鄉低收入家庭救濟人員等困難群眾,大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降低50%,起付標準以上(不含)部分累計50000元(含)以內的個人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5%;超過5萬元的個人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5%。
七、2023年,1、1,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大病醫療保障費用實行“壹站式”實時結算。
八、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