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總則
第壹條 本會名稱: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英文譯名:China Wom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簡稱:中國婦基金
英文縮寫:CWDF
第二條 本會性質:中國婦基金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它向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募集資金和物資,支持婦女發展及婦女事業發展。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始終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全面提高婦女素質,
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為婦女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使婦女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國家統壹和維護世界和平的事業中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中國人民銀行以及中華人民***和
國民政部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5號
任務
第六條 為提高婦女的素質,興辦各種培訓、咨詢以及社會教育事業。
第七條 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推進解決婦女生存與發展,幫助婦女就業,關心婦女身
心健康,興辦福利事業。
第八條 積極支持和扶助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發展經濟,在農村為推進
婦女科技致富辦實事。
第九條 表彰、獎勵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婦女。
第十條 積極開展與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國際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各國婦女組織
的友好往來與相互合作。
基金
第十壹條 基金來源:
(壹) 接納海內外熱心婦女事業的企業、社會組織和人士的捐贈。
(二) 國家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服務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基金用途:
(壹) 基金增值部分必須用於基金的任務範圍,即本章程第二章所規定的各項任務,
及開展募集基金的有關活動和工作用費。
(二) 基金使用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目的、對象、方式和合法用途。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和監督:
(壹)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二)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必須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三) 基金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中國人民銀行
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四) 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全國婦聯與民政部的財務審計。
(五) 基金和資產,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組織機構及職能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正、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理事組成。理事會實行屆任制,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壹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采用其形式召開。
第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主持理事會和簽署重要文件。
第十六條 本會設專職秘書長壹人。秘書長為本基金會的法人代表人,主持基金會的日常辦公機構的工作。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第 理事會的職權:
(壹) 制定和修改基金會的章程。
(二) 聽取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計劃和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
(三) 推舉正、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 對於為本會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各界人士,授予名譽理事、終身名譽理事、名譽
副會長、名譽顧問等榮譽職務。
(五) 表彰為社會為婦女兒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六) 決定終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壹) 對本會的日常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 遵守《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 積極參加本會召開的有關會議和組織的活動,為履行本會的宗旨,推進中國婦女事
業發展竭盡全力。
(四) 自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反映婦女意願和要求等。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推選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
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向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報告
工作。
(二) 提名副秘書長的人選,聘用辦事機構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和誌願工作者。
(三) 處理其它事務性工作。
第二十壹條 理事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人員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全國婦聯、民政部核準後生效。
終止程序及財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 如遇到不可抗拒的情況發生或本會使命完成而需終止,須經理事會討論,提出終止的動意,報全國婦聯審查同意,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由全國婦聯、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等機構組成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終止後剩余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壹九九九年壹月二十壹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登記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