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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病歷本用完去哪換

可以到就近的街道、鎮、鄉社保服務中心(站)或各區社保卡管理中心領取。

1、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醫時,如醫療保險病歷本用完,可選擇使用定點醫療機構的通用病歷本,也可以到醫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社救站更換。

2、享受特殊病種治療醫療待遇的參保人員,其加蓋特殊病種專用章的醫療保險病歷本用完後仍需到醫保經辦機構更換並蓋章後使用。

3、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在辦理醫療保險病歷本更換業務時,系統不再登記首次和末次就醫日期,不再加蓋病歷“已換”章,同時也不需將舊病歷中余下空白頁撕去。

如果當事人的醫保本子用完了,可以攜帶自己的身份證到社保局免費再申領壹本。對於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則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直接結算。社保病歷本用完了可以到當地的街道社區服務點的醫保櫃臺、區縣醫保中心、市醫保中心等地領取。若是首次領取的不會收費,若是遺失補辦的則需要收10元工本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壹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