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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漾濞彜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維護自然生態平衡,發揮森林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森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漾濞彜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林業是自治縣的主導產業。自治縣堅持以森林經營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有效保護森林資源,提高森林覆蓋率,發展用材林和經濟林,提高森林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第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行使本轄區的林業管理職能。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轄區內的林業工作。實行計劃、生產、經營、資金相適應的管理機制。第四條建立和完善林業教育、科學研究和科學技術推廣體系,堅持科技興林。第五條凡在自治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二章植樹造林第六條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的義務。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植樹造林宣傳教育,制定計劃,組織完成植樹造林任務。

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辦事處應當建設工程示範林。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搞好庭院綠化。提倡和鼓勵種植紀念樹和營造紀念林。第七條縣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和城鎮居民必須完成法定的義務植樹和部門綠化任務,不履行義務植樹和不完成部門綠化任務的按規定繳納綠化費。

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用於集體造林的時間不少於3個工作日。第八條堅持用材林和經濟林並舉,加強經濟林基地建設。以核桃為重點,大力發展漾濞泡核桃、稱重梨、黃果、李子、蘋果等經濟林。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集體和個人通過多層次合資、股份合作等方式開發荒山荒地,植樹造林。發展鄉(鎮)、村、合作社、家庭林場、果園。集體可以有償轉讓荒山荒坡使用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興辦“綠色企業”,誰種誰允許繼承和轉讓。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采取優惠政策,積極引進技術、資金和人才,在規劃區內植樹造林。第十條造林應當按照設計技術規程進行,保證質量。建立健全檢查驗收制度,成活率低於85%的不得記入年度造林面積。第十壹條采伐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完成年度采伐跡地更新任務。第十二條吉傑河、土路河、順壁河、泉橋河、雪山河、金盞河、漾濞河兩岸以及320國道、昆寧老線、平甸線兩側,應當建設水源涵養林、護岸林和護路林。第十三條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和城鄉學園應按計劃在規定的期限內種植。第十四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林業科學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林業科學技術教育,改善林業科研條件,努力培養林業技術人才。

林業科技部門要註意總結和推廣先進的林業技術。搞好林木良種繁育,努力提高造林質量。第十五條縣職業技術學校應當有計劃地開設林業班,為農村培養林業技術人才。招生時,優先招收山區考生。普通中學應在勞動技術課程中安排林業科技知識教育的內容。第十六條縣、鄉(鎮)應當建立林業基金制度,實行多渠道分級籌資、分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重點用於造林護林、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森林和野生動物保護。按照規定,育林基金的留成部分全部用於發展林業。林業基金包括:

(壹)育林基金;

(二)更新改造基金;

(三)林業發展專項資金;

(四)按規定向采集和管理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五)未按規定收取綠化費的;

(六)縣、鄉(鎮)財政撥款;

(七)其他收入。第十七條縣、鄉(鎮)財政對林業的投入應納入財政預算,每年投入不應低於上年同級財政總收入的0%。第三章森林資源保護第十八條本縣采取下列措施保護森林資源:

(壹)堅持森林資源消耗低於生長的原則,實行限額采伐和全面經營;

(二)單位、居民、農民的生產生活,應當落實節能措施,實行多能互補,減少森林資源的低值消耗;

(三)城建、交通、水電等部門和消耗樹木的單位,要按規定提取綠化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四)保護珍稀野生動植物;

(五)嚴禁挖樹根、剝樹皮、摘樹枝等經濟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