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2)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
(3)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
(4)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5)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6)與境外單位沒有正式聘用關系;
(7)保證資助期內每年在依托單位從事研究工作的時間在9個月以上。
不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華人青年學者,符合上述2至7條件的,可以申請。正在博士後工作站內從事研究、正在攻讀研究生學位的人員不得申請;獲得過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的,不得再次申請。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在首次申請傑出青年基金項目時,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單位信息表",報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依托單位的銀行賬戶等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函告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十六條 項目資助經費撥至項目依托單位,接收撥款單位與項目依托單位必須壹致。
第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撥款,按傑出青年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資助項目的協作費由項目依托單位依據協作合同轉撥。
第十九條 因故中止實施或撤銷的資助項目停止撥款,項目依托單位應將已撥經費余額在接到通知三個月內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逾期不退回的,緩撥該單位其他項目的資助經費。
第二十條 傑出青年基金項目研究結束後,獲資助者應會同項目依托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根據批準的資助項目經費預算,如實編報資助項目經費決算,由項目依托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存檔備查。
項目依托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根據審核後的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編報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並簽署審核意見後,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壹條 經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中止和提前結題的資助項目,獲資助者和項目依托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列入項目依托單位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
第二十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國家審計機關和自然科學基金委的檢查與監督。獲資助者和項目依托單位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項目依托單位應對項目資助經費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
第二十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項目依托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及傑出青年基金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緩撥項目資助經費、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追回已撥經費、撤銷資助項目等處理措施。項目依托單位應對情節嚴重的有關人員,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會同財政部制定適合傑出青年基金特點的績效考評辦法,對項目的實施及經費使用效益進行考評。
第二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建立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庫,並按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購置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歸項目依托單位,必須納入項目依托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資產的處置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百度百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