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為: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參照本《條例》。
該條例對以下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1)明確了基金使用各相關主體的職責。
(2)明確了健全監督體制、強化監管措施。
(3)完善了對騙保等違法行為的懲處的規定。
(4)在壹定程度上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對定點醫藥機構、對個人的違法行為,加大了懲戒力度。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如下:
1、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
2、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和基金監督管理執法體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4、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5、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障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醫療保障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保人員代表等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見,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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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壹條
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