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報告期:月報。
3.繳納人: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繳納人是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企業中的職工。
4.征收依據、費率和應繳基金的計算:凡有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均按其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中,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4‰征收;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壹年度業務收入的0.6‰征收。水利建設基金按每人每年20元的標準向企業職工征收(鄉鎮企業職工10元)。
應付基金金額=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適用征收率
5.豁免範圍:
(1)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二)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湖南軍工企業銷售軍品收入(不含已發放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
(4)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商業、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養老院。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豁免。
6、其他有關規定。月營業收入或銷售收入未達到流轉稅起征點;對以前年度沒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業,按當年實際實現的收入按月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簡稱企業)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