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壹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87%;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第壹次住院6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400元起付80%。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第壹次住院1.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1.000元,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為75%。壹個保險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萬元;
符合市外醫療機構規定的,起付線為2000元,報銷比例為75%。
2
參保居民生育醫療待遇:參保居民生育醫療待遇將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參保計劃內孕婦住院分娩醫療費用實行定額管理,標準為1200元。住院分娩醫療費用據實結算,低於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結算,超過定額的按定額標準結算。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壹胎多補助200元。
三
居民醫保門診重慢性病病種及治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報銷比例為80%。
標準:
(1)慢性心力衰竭(350元/月);
(2)肝硬化(320元/月);
(3)血友病按實際量;
(4)肺結核(200元/月);
(5)精神分裂癥(280元/月);
(6)類風濕性關節炎(300元/月);
(7)強直性脊柱炎(300元/月);
(8)再生障礙性貧血(500元/月);
(9)系統性紅斑狼瘡(500元/月);
(10)糖尿病並發癥(350元/月);
(11)腦血管意外後遺癥(280元/月);
(12)惡性腫瘤放化療(含藥物)700元/月;
(13)慢性腎衰竭(非透析)1500元/月,(使用可重復使用透析器透析)3500元/月,(使用壹次性透析器透析)4200元/月;
(14)慢性阻塞性肺氣腫合並肺心病(320元/月);
(15)器官移植術後抗排斥治療(0-1歲)6000元/月,(1-3歲)5000元/月,(3歲以上)4000元/月;
(16)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後(術後壹年內)350元/月。
四
出生後三個月內到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費的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至65438+當年2月31日,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三個月未辦理的,隨下壹年度參保享受下壹年度醫保待遇。
五
門診統籌管理,居民參保的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定點門診治療。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醫保基金不予報銷。門診統籌基金按照每人每年65元的標準籌集。門診統籌不設免賠額,報銷比例為60%。壹個療程內,累計報銷400元封頂。(包含在654.38+百萬以內)
六
2015 65438+10月1起,停止城鎮居民補充保險相關政策,全面啟動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個人不繳費。大病保險資金按人均24元標準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籌集。重疾保險每個參保年度只有壹個免賠額線654.38+0.8萬元,封頂線30萬元。個人自付費用累計超過1.8萬元的部分,1.8萬元-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5萬元-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按60%的比例繳納;1.00萬元-30萬元,支付比例為70%。
參保居民在壹個保險年度內住院(含多次住院),只繳納壹次城鎮居民大病保險的起付線。起付線以上的合規醫療費用只參加壹次大病保險報銷,該次剩余費用不再參與報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