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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資不抵債,國家應該如何控制債務風險?

第壹,加快經濟體制改革步伐,盡快實現經濟分權。

首先,地方政府應盡快退出競爭性領域。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政府的職能應主要局限於作為市場競爭的裁判,公平、公開、公正地維護市場秩序,彌補市場機制本身的缺陷,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對於市場機制能夠有效發揮作用的領域,政府壹般不會幹預。因此,就競爭性領域而言,配置資源的主導機制應該是市場機制。事實上,對於地方政府,尤其是市縣政府來說,不僅其所在行業大多處於競爭性領域,而且這些企業大多是小企業。按照國家對國企戰略性重組的大政策,也應該放開。需要註意的是,目前我國經濟不景氣,地方國企在強大的競爭壓力下虧損日益嚴重,由此產生的虧損補貼也在不斷增加。因此,轉變地方政府職能,實現政企分開的最佳時機已經到來。事實上,許多地方政府已經自願或被迫開始了國有企業私有化的進程。

第二,地方政府的經濟行為要盡快從“替代市場”向“服務市場”轉變。隨著區域市場的形成,地方政府對市場機制的過度替代只會削弱地方經濟發展的後勁。因此,今後地方政府在做好各類市場硬件建設的同時,應著力完善市場正常運行所必需的各類軟件。比如,建立健全各類市場交易規則,維護市場公平交易和公平競爭秩序,保護市場參與者的財產權利;培育各類行業管理組織和市場中介組織,充分發揮其在市場中的服務、監督和管理作用以及溝通企業、市場和政府的作用,為政府向市場還權創造條件。在培育中介組織時,要保證其非政府組織的獨立性,避免將其培育成“準政府機構”作為政府不規範市場幹預的新手段;支持和引導各種流通組織形式的創新,改變市場組織化程度低、市場交易擴張受阻的局面。

第二,完善財政體制,合理劃分財權和事權範圍。

壹是要進壹步明確中央與地方、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應該由中央政府承擔的,在職責劃分上,明確由中央政府承擔。各級政府要遵循“誰給政策誰出錢”的原則,改變“中央給政策,地方給資金”的局面。在大多數國家,各級政府的事權和財權劃分是由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的,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責任,避免了不必要的互相推諉資金的不正當手段。在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方面,我國應借鑒這壹經驗,完善預算法和轉移支付條例,以立法形式明確各級政府的事權和財權,硬化預算約束,規範政府舉債和擔保行為,加強地方債務的法律管理。需要註意的是,進壹步明確和合理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各級地方政府之間包括債務責任在內的權責範圍,既可以促進各級政府間財權和事權的統壹,又可以減少各級政府間的“侵權”行為,增強各級地方政府的償債意識,防止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失控,為規範各級地方政府舉債行為創造條件。

二是完善地方稅體系,不斷提高地方稅收入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不能滿足地方財政支出的需要,這是地方政府舉債的重要原因。因此,為了防止新的不合理的地方債務的積累,我們應該確保地方政府能夠通過正常和規範的收入來源來保證其正常的支出需求。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必須完善地方稅體系,具體措施如下:壹是開征房地產稅。省級以營業稅為財政支柱,市縣級以房產稅為財政支柱。房地產稅是最適合基層地方政府的稅種。這種房地產稅可以形成非常穩定的稅源。只要地方政府全心全意優化投資環境,自有土地上的房地產就會不斷升值,每隔3-5年就會重估稅基,地方政府的財力也會隨著投資環境的改善而不斷擴大。地方政府職能的重心與其財力的培育不謀而合,恰好適應了政府職能和財政職能調整的政策導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地方政府應該註意的是優化投資環境,提高所在地區的繁榮程度,不斷升值房地產,同時擴大自己的稅源,從而形成穩定的大的財政收入來源。第二,賦予地方政府壹定的稅收立法權。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具有當地區域特色的稅源開征新的稅種,以增加稅收收入。

三是增加壹般性轉移支付。中央、省、市財政要加大壹般性轉移支付力度。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當前縣鄉財政的缺失是我國市場經濟深化發展、調整優化經濟結構過程中必須付出的代價,有利於國民經濟和國家財政的長遠發展。因此,在這個過程中,上級財政給予必要的支持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絕對必要的。稅費改革後,貧困地區財政缺口進壹步加大,鄉鎮壹級財政收入規模萎縮,欠薪問題凸顯。鄉鎮人員的工資和公用經費急需上級規範的轉移支付來解決。建議中央政府考慮貧困地區的實際困難,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在資金上給予優惠照顧。在此基礎上,省轄市和有條件的市也要積極想辦法拿出壹定的資金,通過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加強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理

1,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

第壹,集中管理政府債務。財政部門要擔負起統壹管理地方政府債務的責任,改善政府債務多頭管理、條塊分割、權責不清的現狀,加強對各部門和債務的監管。其債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制定政府債務中長期和年度計劃,控制地方政府債務總體規模;調整優化政府債務結構和債務種類,降低債務風險和融資成本;統壹籌集和調度償債資金,確保政府債務的償還能力;監督各部門債務資金的使用。

二是統壹地方政府債務決策權。目前地方人大普遍無法對政府債務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和監督,所以直接顯性債務的決定權應該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各職能部門可以申請舉借債務,說明清楚債務的用途和實施項目的可行性,但是否舉借債務的最終決定權應屬於政府。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控制債務總量,杜絕多頭負債的現象。

三是建立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壹是建立“借還”與“權責壹致”相結合的債務管理體系;二是建立債務評估體系,對債務的規模、項目、成本、償債渠道等進行評估和論證,避免盲目性和隨意性;三是建立償債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於債務的使用和償還,要簽訂責任書,明確權利、義務和責任。對盲目舉債,搞低水平重復建設,造成損失浪費的,或因失職瀆職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把債務的借、用、還情況納入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作為評價、考核、任用幹部的指標。

四是統壹地方政府債務的統計和上報口徑。中央和省級政府要盡快研究確定地方債的統計和上報口徑,明確債務分類,采取措施強制下級政府上報債務。只有在科學分類、真實統計的基礎上,才能準確評估債務狀況,及時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2.科學調控地方政府債務規模。

地方政府債務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是長期積累的,只能在徐圖進行整改,不宜采取“急剎車”的解決方式,以免引發社會震蕩,影響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中央政府而言,要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監督檢查,督促地方政府清理過去的隱性債務,嚴格執行地方政府不準舉借或變相舉借、不準為企業擔保債務的規定。鑒於中央轉貸債務在地方政府債務構成中的地位,中央政府在安排轉貸資金時,還應重點調控轉貸的地區結構,既考慮本地區的借貸信譽,又考慮其建設性綜合財政水平、現有債務總規模和綜合償債能力。對於債務負擔較重的地區,應嚴格控制新增轉貸債務,避免出現部分地區債務負擔過重的情況。解決地方政府債務特別是非法借貸問題,要以縣鄉為重點,“先剎車,後消腫”,遏制政府債務過快增長。同時,積極倡導“減債也是政績”的行政理念,督促各地嚴格執行地方政府不準舉借或變相舉借、不準為企業擔保債務的規定。在現行法律法規基礎上,采取增收節支、清收債權、減免債務等多種措施,逐年逐步推廣實施,大力消化長期積累的巨額政府債務。

3.建立地方政府償債基金。

壹個負責任的、有信譽的地方政府,通常要在三個方面下功夫來償還債務。壹是增強項目單位的還款責任和能力。大部分政府債務項目主要體現的是長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有些項目建成投產後有壹定的經濟效益,部分收益要用於清償債務。二是減少相關部門的預算支出,擠出財力用於還債。從壹定意義上來說,債務的使用就是提前安排未來的支出,所以未來的支出要壓縮。壹般情況下,相關部門預算中的項目支出預算應當有所調整,而其基本支出預算應當有所保障。三是增加財政收入,增加資金統籌,增強償債能力。同時,在編制預算時綜合考慮各類政府債務的償債需求。建立償債基金是保證政府公信力和金融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措施。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的需要,確定每年需籌集的償債準備金數額,至少保證償還當年本息所需的風險準備金。償債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通過預算安排壹部分;債務項目完成後產生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用於相關建設的部分;債務基金存款利息凈收入等等。償債基金的主要用途是墊付尚未產生效益的債務項目或下壹級政府暫時無力償還的債務。二是償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原因無力償還的債務,同級債務人無力償還的。三是償還已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還款計劃的債務。償債基金由財政部門建立和管理,並接受審計監督。償債基金用於墊付應償還債務時,下壹級債務人必須與財政部門簽訂借款協議,並制定可行的還款計劃。償債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核算,實行專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