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勞動合同中沒有寫明職位,工資也只是高於當地最低。公司通過換崗的方式變相辭退。如果設計師轉行做清潔工,月薪會大幅下降。怎麽會?

勞動合同中沒有寫明職位,工資也只是高於當地最低。公司通過換崗的方式變相辭退。如果設計師轉行做清潔工,月薪會大幅下降。怎麽會?

妳提到的合同是非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

本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可以約定的事項。

由於相當壹部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如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缺乏必要的知識和經驗,隨意簽訂勞動合同,但合同內容不規範、不完善,帶來壹系列問題,影響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因此,本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可選條款,使勞動合同能夠明確、全面、具體,更好地規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壹、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是指勞動合同依法必須具備的內容。在法律規定了必備條款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缺少此類條款的,勞動合同不能成立。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壹)勞動合同的期限;(2)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刪除了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增加了工作時間、工作場所、職業病防護等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了明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的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包含這壹內容。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號碼。為了明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包含這壹內容。

3.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期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壹定工作任務期限。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是建立勞動關系,但是在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壹定要明確期限的長短。勞動合同期限與勞動者的崗位、內容和報酬密切相關,也與勞動關系的穩定性密切相關。如果合同期限不明確,就無法確定合同何時解除,如何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就會引起爭議。因此,必須在勞動合同中明確雙方簽訂何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所謂工作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從事何種或何種內容的勞動,這裏的工作內容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該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核心條款之壹,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極其重要的因素。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是目的,也是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來源。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應當明確具體,便於遵守。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工作內容或者約定的工作內容不明確,用人單位就可以隨意控制勞動者,隨意調整工作崗位,難以發揮勞動者的長處,難以確定其勞動報酬,導致勞動關系極不穩定,因此必不可少。工作場所是勞動合同履行的場所,是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的場所。它與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和就業選擇有關。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有權了解自己的工作場所,所以這也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內容。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時間是指在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等單位中,為完成工作任務必須使用勞動時間的時間。法律壹般規定勞動者在壹定期限(工作日和工作周)內應當完成的任務,以保證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時間,不斷提高工作效率。這裏的工作時間包括工作時間的長短和工作時間的確定,如8小時工作制或6小時工作制,白班或夜班,正常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工作制。工作時間的差異對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和勞動報酬產生影響,因此成為勞動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

休息休假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的勞動者不必按規定工作,而是自己支配的時間。休息休假權是每個國家公民都應該享有的權利。《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休息休假的具體時間根據工作地點、工種、工作性質、工齡等不同而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休息休假,應當遵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6.勞動報酬。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後,因提供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勞動報酬是滿足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物質文化需求的主要來源,也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後應得到的報酬。因此,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報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用人單位的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二)工資支付方式;(三)加班時間、加班工資和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四)工資調整措施;(5)試用期工資、病假和事假;(6)特殊情況下員工工資(生活費)的支付方式;(七)其他勞動報酬分配方式。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條款的規定應當符合中國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7.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由勞動者及其工作單位或社區和國家出資,幫助勞動者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中斷、減少和損失,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社會保險由國家設立的專門機構籌集、管理和分配,不以營利為目的。壹般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社會保險強調勞動者、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和國家共同籌資。它體現了國家和社會為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責任。由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繳納,避免了社會保險基金來源單壹,增加了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保險系數。由於社會保險由國家強制執行,它已成為勞動合同不可或缺的壹部分。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采取各種措施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存在著各種不安全和不衛生的因素。如果不采取措施保護它們,就會發生工業事故。比如礦山作業中可能發生瓦斯爆炸、冒頂、片幫、火災、水害等事故;建築施工可能造成高空墜落、物體打擊和碰撞等。這些都會危及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妨礙正常工作。為了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安全和生命健康,國家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保護,用人單位也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規定相應的勞動保護規則,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勞動條件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而提供的必要的物質技術條件,如必要的勞動工具、機械設備、工作場所、勞動經費、輔助人員、技術資料、工具書等必備的物質、技術條件和其他工作條件。職業危害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有害因素對生命健康造成的危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此外,《職業病防治法》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護方面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得到職業健康保護;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其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其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履行職業危害防護義務。

二。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的事項

對於壹些事項,法律不做強制性規定,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是否在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中缺少此類條款並不影響其效力。我們可以讓這壹條款成為可選條款。法定條款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可以載入勞動合同的條款。勞動合同的壹些內容非常重要,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但這些條款並不是每個勞動合同都需要的,所以法律不能將其視為必備條款,只能在法律中給予特別提示。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除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該條第二款規定:“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這裏規定的“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都是法定條款。

1,試用期。試用期是指新錄用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期限和試用期工資,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本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如何確定試用期。試用期的長短因勞動合同的長短和類型而異。本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了試用期工資,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仍處於不確定狀態。根據本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在試用期內,除非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培訓。培訓是根據職業或工作崗位的要求,旨在發展和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的教育和培訓過程。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6發布的《企業職工培訓規定》,職工培訓是指企業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管理知識、技術業務、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活動。企業員工培訓應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有職業技能的員工為目標,促進企業員工整體素質的提高。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培訓的規章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對職工進行在職、轉崗、晉升和轉崗培訓,對新錄用人員進行崗前培訓,保障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員工應按國家規定和企業安排參加培訓,自覺遵守培訓規章制度,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的義務,服從單位的工作安排,做好本職工作。

3.保守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任何企業生產經營的商業秘密都非常重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自主擇業的權利。有些勞動者因工作需要,了解或掌握本企業的技術信息或業務信息。如果企業事先沒有要求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並承擔保密義務,部分勞動者就可能帶著企業的商業秘密另謀高就,通過擅自披露或使用原企業的商業秘密謀取更高的個人利益。如果沒有事先約定,企業往往很難通過法律討回公道。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方式和時間,以防止自身商業秘密被占用或泄露。

4.補充保險。補充保險是指在國家基本保險之外,由用人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的壹種保險,用於滿足勞動者超出基本保險需求的願望,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補充保險的建立取決於用人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由用人單位自願實施。國家不做強制性的統壹規定,只要求用人單位內部統壹。用人單位在實施補充保險前,必須參加基本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保險費。因此,補充保險事項不作為合同的必備條款,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

5.福利待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福利待遇也成為勞動者收入的重要指標之壹。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子女教育等等。不同的用人單位有不同的福利待遇,福利待遇成為勞動者就業選擇的重要因素。

社會生活千變萬化,勞動合同的種類和當事人的情況也非常復雜。法律只能概括勞動合同的條款,而不能窮盡勞動合同的全部內容。除法律規定的可選條款外,雙方還可以根據需要就相關條款達成新的補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