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總投資或投資補助。比如北京,符合相應條件的公共充電設施,由市政府固定資產補助資金給予支持,不高於項目總投資的30%。此外,唐山、貴陽、廈門、溫州等地也按總投資額或投資額進行補貼。
2.按照充電樁的充電功率進行補貼。比如常州市規定的補貼標準是交流充電樁每千瓦不超過400元,DC充電樁每千瓦不超過600元。除了常州,深圳、南京等地也出臺了類似政策。
3、定額補貼。如山西晉城規定交流充電樁補貼3000元,快充站補貼60萬元,公交充換電站補貼654.38+0萬元。
4.在建設補貼的基礎上疊加運營補貼。例如,南京市規定,2017年單樁月均充電時間達到20小時的,對2017年通過驗收的新建充電設施,按照交流充電樁每千瓦200元、DC充電樁每千瓦300元進行補貼。
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的企業,應向註冊地所在區發展改革(開發性金融)部門提出申請。每個企業原則上每年申請壹次。申請材料包括:
1.申請報告;
2 .當年批量充電站(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3 .當年批量充電站(樁)建設項目投資審計報告;
4.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具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行業技術規範檢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建設標準檢測報告;
5 .當批充電站(樁)客戶電力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6.批量充電站(樁)消防手續證明文件;
7.具有國家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充電站(樁)批量出具的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報告;
8.充電站(樁)年綜合能耗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用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需提供市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9.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函。
補貼標準:
1.DC充電樁。對中心城區和中心城區外新建DC充電樁分別給予150元/kW和200元/kW的壹次性建設補貼;對全市高速公路服務區新建DC充電樁給予300元/kW的壹次性建設補貼;在全市新建單樁功率不低於350kW的超高壓充電樁,給予壹次性建設補貼400元/kW。
2.交流充電樁(包括小功率DC充電樁)。在全市新建交流充電樁和小功率DC充電樁,給予壹次性建設補貼50元/kW。
近日,重慶市財政局、市經信委發布《關於重慶市2022年新能源汽車及充換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桂〔2022〕3號)(以下簡稱《通知》),圍繞車、樁、站、宣傳明確了四項補貼政策。其中提到,換電站建設最高補助不超過80萬元。
《通知》稱,為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加大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重點是支持充換電基礎設施和配套運營服務“短板”建設。
在新能源客車購置補貼方面,《通知》明確,在本市首次購置並註冊登記且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條件的新能源客車,在獲得國家購置補貼後,可按規定申請重慶市購置補貼。補貼標準在2021年的基礎上降低20%,技術要求按照國家標準執行。
具體來看,我市新能源客車購置補貼為同期國家購置補貼標準的20%左右。非快充純電動客車、快充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式)補貼上限分別為654.38+0.3萬元、0.94萬元、0.55萬元。
為加強我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充電樁企業建設大功率、高利用率的充電樁,通知提到,將通過差別化補貼,引導企業在中心城區以外地區和高速公路服務區加大建設力度。
其中,對中心城區和中心城區外新建DC充電樁分別給予150元/kW和200元/kW的壹次性建設補貼;對全市高速公路服務區新建DC充電樁給予300元/kW的壹次性建設補貼;在全市新建單樁功率不低於350kW的超高壓充電樁,給予壹次性建設補貼400元/kW。同時,用於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私營企業、公園等內部停車位的建設。、以及本市居民區的交流充電樁和小功率DC充電樁,給予50元/千瓦的壹次性建設補貼。
《通知》稱,為加快我市換電示範城市建設,推進公共服務領域換電站建設。提供* * *換電技術服務,運營多品牌、多車輛巡遊出租、網絡出租換電站的,按照換電站設備充電模塊額定充電功率給予壹次性建設補貼400元/kW,單站最高補貼不超過50萬元。對中重型貨車,按照換電設備充電模塊額定充電功率給予壹次性建設補貼400元/kW,單站最高補貼不超過80萬元。
此外,為營造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濃厚氛圍,舉辦壹些在新能源汽車領域有影響力的活動,如峰會、論壇、展覽、比賽、培訓、沙龍等的單位,,將按照不超過活動經費的30%給予獎勵,單個企業年度獎勵經費不超過50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因地制宜、講求實際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地區。指定區域內的鄉、村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域內的鄉、村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指導前款規定以外地區的鄉、村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和能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和歷史文化遺產等自然資源,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公共衛生和公眾健康的要求。
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和鎮規劃中合理確定城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