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7月1日起,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向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準予扣除的部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向在中國境內的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2)必須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組織進行,不得直接捐贈;
(3)除特殊規定外,捐贈金額不超過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30%. 另外,對符合下列捐贈方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個人捐贈,可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向老年活動機構、教育事業的捐贈;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性、救濟性的捐贈。
例如:公民李某2005年3月取得工資收入4000元,將其中200元直接捐贈給四川省某貧困山區失學兒童小紅,通過S區教育局將其中1000元捐贈給P學校;李某同月在A培訓中心講課取得勞務報酬所得8000元,將其中 2000元捐贈給中國紅十字會;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額為800元,李某當月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為:
(1)李某直接對失學兒童的捐贈200元不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通過教育局對學校的捐贈,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扣除。李某本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4000-800=3200元,工資、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贈限額=3200×30%=960元。 當月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4000-800-960)×15%-125=211元;
(2)李某對紅十字會的捐贈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勞務報酬應納稅所得額=8000×(1-20%)=6400元。 當月應納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稅額=(6400-2000)×20%=880元。 李某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211+880=1091元。
個人捐款免稅辦理流程: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附送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減免稅的審批程序經由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機關批準後,方可享受減稅、免稅。 而辦理流程也非常瑣碎:納稅人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至管轄分局領取並正確填寫《減免稅申請表》,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管轄分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有關資料,經審核批準的,方可享受減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