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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醫保門診報銷新規定2023年最新

內蒙古醫保門診報銷是2%具體如下:

1、內蒙古職工醫保參保人員享受普通門診統籌待遇時,由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三級醫療機構支付比例為60%,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支付比例為80%,退休人員增加5個百分點;

2、參保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在職職工個人賬戶,按照本人參保繳費基數2%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

3、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逐步調整到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

4、明確住院起付標準:調整住院報銷比例調整異地住院報銷比例。各地政策和報銷比例均有所區別,具體需要以各地報銷政策為準,職工醫保門診報銷比例大致如下: 城鎮職工醫保: 在職職工:門診免報額度為2000元,即在門診產生的醫療費用中,超過2000元的部分才會予以報銷,報銷比例為50%;

5、退休職工:門診免報額度為1300元,即在門診產生的醫療費用中,超過1300元的部分才會予以報銷,70歲以下的,報銷比例為70%,而70歲以上,報銷比例則為80%。

醫保報銷範圍:

1、醫保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保險責任,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報銷後仍由個人負擔的醫保目錄內部分費用,在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給付責任。100萬保額,1.5萬元免賠,報銷比例80%,連續參保報銷比例上調為85%;

2、醫保範圍外住院醫療費用保險責任,經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報銷後仍由個人負擔的醫保目錄外部分費用,在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給付責任。100萬保額,1.8萬元免賠,報銷比例60%,連續參保報銷比例上調為65%;

綜上所述,總而言之按照2%比例劃入個人賬戶。調整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結構後,增加的統籌基金主要用於門診***濟,提高參保人員門診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第五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