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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維護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以及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第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是指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包括下列事項:

(壹)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調整、執行和決算情況;

(三)參保單位、參保人員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四)社會保險費核定、征收和劃撥情況;

(五)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等銀行賬戶基金的收支、管理及運營情況;

(六)社會保險待遇審核和基金支付情況;

(七)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開立、使用和管理情況;

(八)其他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監督。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財政、地稅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同時接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審計機關和監察、發展改革、公安、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等情況進行稽核檢查。第六條 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規範有序地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發揮社會監督力量,推進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的有效結合。第二章 行政監督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壹)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機構,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評估,落實基金安全風險防控和監督措施,督促相關部門、機構及下級人民政府及時消除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隱患;

(三)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及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定期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履行服務協議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依法受理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組織核查問題線索,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及管理等環節的隨機抽查和重點核查。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定期對下列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壹)社會保險基金資產情況;

(二)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資金劃轉財政專戶及財政專戶按時足額向支出戶撥付社會保險待遇用款情況;

(三)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的收支、結余、專款專用、賬實相符和計息情況;

(四)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情況;

(五)社會保險調劑金、儲備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其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事項。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地稅部門定期對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征收和劃撥社會保險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條 財政部門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壹)社會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情況;

(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

(三)社會保險財政補助資金按時足額劃轉情況;

(四)其他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事項。

財政部門會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