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會監督全省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省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省人民政府決算;撤銷省人民政府和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對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負責對預算草案的審查工作。
審查預算草案、監督預算執行、審查預算調整方案和審查決算草案方面的具體工作以及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成立前的預算初步審查工作,由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負責辦理。第四條 全省總預算由省級預算和匯總的下壹級總預算組成。
省級預算由省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組成。省級預算總收入包括當年省級預算收入、中央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省級預算總支出包括當年省級預算支出、對中央的上解支出、對下級補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第五條 預算的審批監督應當遵循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編制,實行部門預算。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省級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第八條 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公民或者組織有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二章 預算草案的審查和批準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編制省級預算草案;預算草案的編制應當堅持預算收入與經濟增長相適應的原則和量入為出、支收平衡的原則;預算草案應當在財政年度開始前全部編制完畢。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報告或者通報預算草案的編制情況;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壹個月前,將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省級預算草案提交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省級預算編制的依據及有關說明;
(二)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預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表。其中,重大的以及社會普遍關註的預算收支,應當編列到項;
(三)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類別表和重大建設項目表;
(四)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環境保護支出表;
(五)按類別劃分的上級財政返還和對下級財政補助支出表;
(六)各預算部門、單位的收支表;
(七)政府采購項目預算表;
(八)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關說明。第十壹條 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壹)預算編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的財政經濟政策,是否符合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二)預算內容是否真實、完整;
(三)農業、教育、科技支出是否達到法定增長比例,社會保障、環境保護支出是否落實;
(四)預備費和預算周轉金是否按規定設置;
(五)為實現預算擬采取的措施是否積極可靠、切實可行;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第十二條 預算草案初步審查時,可以邀請省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參加。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必要時也可以對有關問題組織專題調查。
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在接到預算草案後十日內,向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接到初審意見之日起十日內,將預算草案修改的情況向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報告或者通報,並提交修改後的預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