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凍結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幾個月
凍結財產的期限需視情況而定:
1、公安機關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
2、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
二、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壹)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法院有權凍結他人個人賬戶的情況有以下三種:
1、在民事訴訟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凍結對方當事人的賬戶。
2、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依職權凍結被執行人的個人賬戶。
3、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前保全申請,可以凍結被申請人的賬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於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