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失業後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那麽,如何獲得失業保險呢?首先要督促公司人事部門去社保局辦理辭退報告,得到審核回復。從社保局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壹般流程如下:
1.社會保障局提供失業報告。
這就要求公司在勞動合同終止日前15天內派員到各失業保險繳納地社保局備案,備案不是直接針對失業人員的。如果報名總人數超過8人,公司人力資源部要提前通知社保局預約備案。公司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審核意見轉交給員工。
二、社保局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前,失業保險待遇可以連續支付壹年以上。
要求個人擁有
1,非個人原因失業。
2.那些已經登記失業的人。
3.有再就業要求。
4.願意接受再就業培訓
三、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提交四種材料進行備案,並加蓋單位公章。
1,單位出具的辭退通知書及相關檔案材料。
2、社保局統壹格式4聯,失業證。
3、社保局統壹格式的失業表壹式兩份。
4、社保局統壹格式,公司給社保局發例行公文。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和統計;
(二)按照規定管理失業保險基金;
(三)符合失業保險待遇規定的,出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貼的憑證;
(四)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