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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崍地方國統局待遇如何?比如基本工資,公積金,年終獎這些

第壹條為了統壹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壹的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有利於編制、檢查計劃和進行工資管理以及正確地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壹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二章 工資總額的組成

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壹)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壹)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壹)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幹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壹)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壹)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三章 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第十壹條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

(壹)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獎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夥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產補助費等;

(十壹)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第十二條前條所列各項按照國家規定另行統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私營單位、華僑及港、澳、臺工商業者經營單位和外商經營單位有關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有關工資總額組成的具體範圍的規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1955年5月21日批準頒發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

職工工資有關解釋

(壹)工資總額

職工工資總額指各單位在壹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

各單位在統計月、季、年的工資總額時,均應按實發數計算,但對逢節日提前預發下月的工資,仍統計在應發月的工資總額中。因補發調整工資影響當月工資總額變動較大,應在統計表中加註說明。

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1)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的名次獎、運動水平獎、破記錄獎、教練員的培訓成績獎。

(2)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具體有: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醫療衛生費或公費醫療費用、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以及洗理費等。

(3)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4)支付給聘用或留用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各項補貼。

(5)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具體有:工作服、手套等勞保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範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沈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7)出差夥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8)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9)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10)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11)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12)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13)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14)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15)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二)工資總額構成的內容

工資總額構成的內容,根據國務院國函[1989]65號文件批準,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1號令發布實施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進行了調整,將其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分列在“計時工資”、“其他工資”兩項指標中。

計時工資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1)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2)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3)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4)運動員體育津貼;

(5)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6)合同制職工按規定繳納的不超過本人標準工資源3%的退休養老基金,職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等。

計件工資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工作任務包幹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其中:計件超額工資,是計件工資的壹部分,指計件工人超額完成定額任務後所得的工資。即計件工人實得的全部計件工資減去應得的計件標準工資後的數額。某些企業的工人由於從事生產的工作等級高於本人工資等級,因而其計件標準工資高於本人標準工資,其計件超額工資也應是全部工資減去應得的計件標準工資後的數額。

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1)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的實物獎勵;

(4)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5)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余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運輸系統的堵漏保收獎、學校教師的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運動員、教練員的年度訓練獎,教練員的輸送成績獎,從各項收入中以提成的名義發給職工的獎金等。

津貼和補貼,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津貼。

1、津貼包括: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包括:高空津貼、井下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野外工作津貼、林區津貼、高溫作業臨時補貼、海島津貼、艱苦氣象臺(站)津貼、微波站津貼、高原地區臨時補貼、冷庫低溫津貼、基層審計人員外勤工作補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班(組)長津貼、學校班主任津貼、三種藝術(舞蹈、武功、管樂)人員工種補貼、運動隊班(隊)幹部駐隊補貼、公安幹警值勤崗位津貼、環衛人員崗位津貼、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鹽業崗位津貼、廢品回收人員崗位津貼、殯葬特殊行業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崗位津貼、環境監測津貼、收容遣送崗位津貼等。

(2)保健性津貼包括: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各種社會福利院職工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包括:特級教師補貼、科研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藥老藥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等。

(4)年功性津貼包括: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工齡津貼。

(5)其他津貼包括:直接支付給個人的夥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夥食津貼、水產捕撈人員夥食津貼、專業車隊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夥食補助費、少數民族夥食津貼、小夥食單位補貼、無食堂補貼等)、合同制職工的工資性補貼、書報費、工種糧補貼、高級知識分子特殊津貼等。

2、補貼包括:

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含肉類等價格補貼)、糧價補貼、煤價補貼、房貼、水電貼以及提高煤炭價格後,部分地區實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電價格補貼等。

加班加點工資指對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職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職工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其他工資指其他根據國家規定支付的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工資總額構成的內容還可以分為標準工資(基本工資)和非標準工資(輔助工資)兩部分。

標準工資(基本工資)指按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津貼(包括教齡津貼和護齡津貼),還包括浮動升級的工資。

非標準工資(輔助工資)指標準工資以外的各種工資。